你这个问题问的不太清楚,而且不知道你们是什么工程,是不是有些特性。你是不是想弄清楚,支付工程进度款与工程实际进度不匹配问题?
一般来说,在签订施工合同的时候,会对进度款有个约定,在达到什么情况是,需要支付多少的进度款。而实际在支付进度款的时候,财务并不知道工程实际情况,当根据项目部的要求,就把进度款支付了。
我认为在支付进度款的时候,最起码要有施工方、监理方、建设方等其他相关单位的认可,即认可工程进度已达到合同约定程度,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实地现场查看(特别是隐蔽工程等,特别容易看的),没有条件要有跟工程形象进度相匹配的工程彩照。
在审计角度就是,你进度款的支付依据是什么,依据是否充分,能放反映实际情况,是否违背合同约定,仔细点还要看看跟招投标是否相符。
(1)工程签证的内容应尽量保证详细,包括签证的原因(含引用资料的编号)、位置、尺寸、数量、日期、所用材料、结算方式、结算单价等等,签证单后必须附造成本次签证的原始资料,如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业主联系单等,否则不予签证。
(2)未经设计及甲方人员书面同意,施工单位自行提高某些材料的用料要求,应坚决不予签证。
(3)同一工程内容重复签证,此类签证尤其体现在设计变更及技术核定单上,要切记只要能在竣工图中体现出来的,一律不予签证,要求按竣工图结算。否则会造成竣工图和签证中重复计算。
(4)凡定额及有关文件中已有规定的项目,不须再另行签证,如一些东西已包含在包干费、综合费、其它费中,或已包含在定额或综合单价中,但现场人员又另签证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