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支付,依据在《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但对于支付的标准及支付的期限,该条例未做规定。不少省市有相关的管理办法,但广西未见明确规定。二、对于护理费是否为合理必需支出,在医嘱未明确是否为必须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如有疑惑,可咨询所在医院,由医疗机构认定劳动者住院是否为“不能自理”确需他人护理。三、对于护理费标准,存在护理人员的差异:(参照其他省市的规定)1、护理人员为专门护工的,按照实际护工费用承担(一般医嘱里会明确护理等级及护理标准);2、如护理人员为劳动者的亲属,该亲属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收入来支付;该亲属属于无固定职业的,参照护理行业的标准支付。用人单位可以请人员护理,避免对费用的争议。四、对于护理费的支付期限,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是整个停工留薪期还是劳动者恢复自理之日止,没有明确。建议用人单位与医院沟通,确定劳动者的恢复状态,如劳动者恢复自理,可不再支付。此时注意保存医院的证明等相关证据。
如果是老公工伤,老婆护理费用在那里拿,理陪里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