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2023年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通告
为有效提升空气质量,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全县禁燃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叙永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和区域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20日,叙永县主城区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区域:东至叙永高速路口,西至石盘口,北至铜鼓石大桥。界线如下:
东:高速路口直下沿坪上街、三元坝、流沙岩两侧、三友复烤厂至污水处理厂,含东大街小学片、城郊中学片(坪上街正南桥段沿丹山路污水处理厂);
南:商贸城至高速路口,含两侧及汽贸花园片、鱼凫公园城片、环保局片;
西:永宁车站沿绕城路到水洞子、叙九路、火车站、物流港、火车站进站路、石盘口至商贸城;
北:永宁车站、经321国道至铜鼓石大桥两侧及沿河片。
二、主城区以外的区域,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学科研等单位。
(二)文物保护单位、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历史建筑区等公共文化场所。
(三)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儿童福利院、商超(超市)、市场、文化娱乐体育馆等。
(四)车站、码头、立交桥、隧道、铁路等交通场站、机动车停车场等公共场所。
(五)饮用水源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公共绿化带、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六)加油(配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200米范围内。
(七)公墓、烈士陵园。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三、主城区以外的区域限放烟花爆竹,各乡镇落实属地责任,统筹协调辖区内烟花爆竹限放工作。
四、对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烟花燃放活动的,由叙永县公安局依职权批准后方可燃放。
五、禁止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六、凡违反本通告的,将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的,有权劝阻或举报。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2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