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你学了税法没有!会计是依照税法的相关规定而制定的!
首先你必须明白税法的2个规定
1、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由委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再以后的销售环节以前缴纳过的消费税允许抵扣
2、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时,应讲委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成本
下面帮你理解!
第一点,也就是你书上写的第一点!
首先我要说1个观点;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是负债类科目,余额一般在贷方,表示企业期末应交未交的消费税!
所以你看分录,委托加工物资是加工后的成本~增值税即是缴纳加工的!看此时的消费税在借方!那么~企业以后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时候很自然就会出现一笔应交消费税在贷方,那么,就会出现借贷相冲销的情况,也就说明,委托加工这一环节的消费税给抵减掉了!
举个实例~
A企业将材料给B公司加工,发出材料100万,加工费50万,消费税税率5%,企业收回后继续生产
那么材料的加工成本=100+50=150
应缴纳的增值税=50*17%=10.5
委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50*0.05=2.5
(用于连续生产,所以将来可以抵扣,发生在借方,或者你可以这样理解,你看增值税,销售时候的贷方销项税额和借方进项税额互相抵减,不就是当期应该缴纳的增值税嘛)
分录借:委托加工物资 1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10.5
——应交消费税 2.5
贷:银行存款 163
继续上面的例子,A企业在收回货物之后进行生产然后出售,假设现在用以前委托加工的原材料生产的产品销售200W,消费税税率%
那么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 34
-应交消费税 10
相应还要结转成本,这里我就不举例子了!
所以呢,期末企业应交的消费税就是10-2.5=7.5
也就是贷方余额减借方余额了!委托加工由别人代缴的先放哪里,等我实际销售的时候再抵扣!
第二点,就比较好理解了!
加工完直接销售,那么我交的消费税自然无法再抵扣,当然就直接计入货物成本了!
还是依照上面得例子
应缴纳的增值税=50*17%=10.5
委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50*0.05=2.5
那么货物加工的成本=100+50+2.5=152.5
借:委托加工物资 152.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10.5
贷:银行存款 163
额~要是明白了追加点分数哟~~想例子好累啊~~呵呵 ^_^
根据税法的规定,消费税的征税环节是在生产环节而非流通环节,也就是说生产多少就征收多少。但由于消费税实行从价计征,而销售额比生产成本更具有客观性,所以,对于一般货物来说,是在应税货物销售时按照销售额征收消费税。但需要强调的是,在销售时征收消费税并不改变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税的本质。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只有工业企业,而没有商业企业了,这一点与增值税的普遍征收原则是不同的。 对于委托加工收回物资,基于上述“生产环节征税”的原理, 1.如果直接用于销售的,由于收回的物资已在生产环节即委托加工阶段征税,因此,在收回物资后到销售时,已不属于生产环节而处于待流通阶段了,不再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了,所以,收回物资已交的消费税应当计入收回物资的成本中。注意,由于收回物资的生产不是由企业自行完成的,因此不能将消费税税金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而应当计入收回物资的成本。 2.如果需要用于连续生产的,那么,包括委托加工阶段和收回后的继续生产阶段,均属于生产环节,应当就整个生产环节征税。所以,这时收回物资已征的消费税应当计入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以便在完成上述整个生产环节后,在销售时计算应交消费税时抵减已交的部分,从而避免重复纳税。在这一点上,与增值税的抵扣办法有些类似。
委托加工的物资属于应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交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的,所纳税款按规定准予抵扣;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在会计处理上,也要区分上述不同情况:
委托方加工的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委托方应按对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
委托加工的物资收回后直接出售的,委托方应将对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人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账户,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
委托加工物资加工完成验收入库后,应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账户,贷记“委托加工物资”账户。
举例:A企业委托B企业加工一批甲材料(属于应税消费品),成本为100 000元,支付加工费为26 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汽车轮胎加工完毕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尚未支付。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A企业的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0 000
贷:原材料——甲材料 100 000
2、支付加工费用
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l-比例税率)
注:消费税是价内税
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100 000+26 000)÷(1-10%)=140 000(元)
(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40 000×10%=14 000(元)
应纳增值税=26 000×17%=4 420(元)
根据计算结果A企业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①若A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借:委托加工物资 26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 420
——应交消费税 14 000
贷:应付账款——B企业 44 420
②若A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
借:委托加工物资 40 000(26 000+14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 420
贷:应付账款——B企业 44 420
:委托加工物资的消费税分为2种处理
1:收回后直接出售的,消费税就计入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资1
贷:原材料
支付加工费的时候:
借:委托加工物资2(包括了消费税和支付的加工费)
应缴是税费-应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借:库存商品1+2
贷:委托加工物资
2:用于继续加工的可以抵扣
会计处理为
借:委托加工物资1
贷:原材料
支付加工费的时候:
借:委托加工物资2
应缴是税费-应缴增值税
应缴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收回的时候:
借:库存商品1+2
贷:委托加工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