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保险事业处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
2、机动车伤害,责任方需要赔付的事项跟员工因享受工伤保险的事项没有直接的联系。
3、关于工伤保险的补偿方式和程序,以及比例,我写给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和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对于工伤事故发生率较高的行业工伤保险费的征收费率高于一般标准,一方面是为了保障这些行业的职工发生工伤时,工伤保险基金可以足额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另一方面,是通过高费率征收,使企业有风险意识,加强工伤预防工作使伤亡事故率降低。
职工上了工伤保险后,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明细表
序号
项 目
标 准
1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据实支付(赔偿)
2
伙食费
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30元/每人每天)支付70%,即21元/每人每天。
3
交通费、住宿费
经批准转往外地治疗时,该费用由本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住宿90元/日,伙食30元/日)
4
停工留薪期工资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24个月。
5
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6
评残后护理费(1~4级)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一定比例按月计发:一级为60%,二级为50%,三级为40%,四级为30%。
7
康复器具费
由医院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标准(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8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12级)
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1级24个月,2级22个月,3级20个月,4级18个月,5级16个月,6级14个月,7级12个月,8级10个月,9级8个月,10级6个月。
9
伤残津贴(本地)
(1~4级)
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以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1级为本人工资的90%,2级为本人工资的85%,3级为本人工资的80,4级为本人工资75%。
10
伤残津贴(跨区)
(1~4级)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签订协议,由保险基金一次性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以下标准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伤残津贴,按上述第9项标准一次性计发10年;(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1级计发15个月,2级计发14个月,3级计发13个月,4级计发12个月。需要护理的,按上述第6项标准一次性计发10年。
11
一次性伤残就业
补助金(5~10级)
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5级计发50个月,6级计发40个月,7级计发25个月,8级计发15个月,9级计发8个月,10级计发4个月。
12
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
(5~10级)
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5级计发10个月,6级计发8个月,7级计发6个月,8级计发4个月,9级计发2个月,10级计发1个月。
13
丧葬金(工亡)
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4
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此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15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亡)
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统筹地区政府确定,报省政府备案。
另外,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参保职工的工伤医疗费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等、工伤康复费、劳动能力鉴定费都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工伤部门的说法没有依据。工伤保险就是为了防止员工受到工伤的时候得不到及时救治,并且也是为了减少用人单位在这方面的风险而设置。只要符合工伤条件,并经过了认定,就必须及时兑现工伤赔偿。如果工伤部门要那样说,就请他们拿出依据来。
2、如果造成通事故的责任是属于机动车一方,则劳动者可获得双重赔偿,也根本不是工伤部门可以用来抵消的。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有规定。
3、如果已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在于公司,则该劳动者只能获得工伤赔偿,而不能再获得双重赔偿。因为用人单位本就属于工伤保险关系的一方,无论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除非是故意),用人单位对工伤员工无需在工伤之外对劳动者进行双重赔偿(但用人单位还是要承担《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应由公司承担的费用)。
4、如果认定公司对交通事故负全责,则对车主一方造成的损失,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5、如果公司对交通事故的认定有异议,可以向上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6、如果工伤部门对劳动者不予支付劳动保险待遇,可以由劳动者寻求司法途径。公司可以支付公司应承担的费用,若有超出,可以以借的形式暂借给劳动者或者先给劳动者垫付。无论怎样,应从人道角度考虑,必须先让受工伤员工得到及时救治。
只要不与法律相冲突的,可以两边索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那么劳动者即可以向第三人请求侵权赔偿,又可以向单位请求工伤赔偿。你可以在要求交通事故赔偿的时候,同时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工伤赔偿。
1、医疗费。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凭据给付,外地治疗有转诊单;)
2、误工费。受害人收入标准(天/月/年)×误工时间(有实际收入按实际收入,没有实际收入的按同行业中等标准);
3、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住院天数);
4、护理费。(有收入按收入,无收入按误工标准×天数;最长不超过20年);
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6、交通费、住宿费(需要记录并有凭证);
7、残疾赔偿金 。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至定残疾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根据此问题的责任认定,工伤部门做为赔付方确实有操作上的困难。建议由单位提起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解决,否则工伤部门确实没有支付的依据的!
这个最简单的办法是要求劳动保险事业处给出依据。不过个人认为劳动保险事业处的说法与法理似有不符:“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是工伤保险条例的制定目的。若按他们的说法,劳动者无法得到全面的保护。侵权索赔与工伤救助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