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扩展资料: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
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您好!我是一名在纺纱女工,从1986年在某纺纱厂工作,2006年原工厂倒闭,我又换了一家工厂上班,本以为20多年的工龄可以享受15天的带薪年休假,但现单位却认为我是2006年才与公司签的劳动合同,工作不满10年,只能享受5天年休假,您认为企业的说法对吗?王女士王女士:您好!企业的说法是不对的。我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因此,年休假天数是按照职工累计工作时间计算的,您虽然是2006年与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但之前已经在其他企业工作,工作时间应该累计计算,并非企业所说的从入职该企业开始起算。
更换单位后只要社保不停顿,其工龄就可连续计算。
更换单位满一年后,可以享受原工龄休假年休的天数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