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不用交纳增值 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