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关反洗钱的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年)《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2007年)《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