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应有保护义务
国家教育部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提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关于幼儿园过错责任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幼儿园的保护义务包括安全教育根据幼儿的年龄和认知能力对幼儿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开展活动前,检查场地、设备、幼儿衣着(鞋子),交代纪律与游戏规则;
规范管理完善幼儿园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如饮食卫生、安全保卫、健康检查等制度),制定合理、明确的幼儿行为规范制度;确保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用具等符合安全标准。
照看幼儿在园期间,对其进行指导监督/宏观照看。不擅离岗位(如有急事需要离开,应请别的教师代管) 、不让幼儿独处、活动前后清点人数。放学后,对幼儿提供照看,直至完成交接。对于特定危险,幼儿教师应在可以预见的范围内,履行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
及时处理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监护人;采取必要救助措施。
幼儿园安全事故的责任分析
幼儿园的法律责任:过错责任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监护人的法律责任: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2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律师意见
发生在幼儿园内的意外伤害事故主要可以分为“他伤”和“自伤”两种情形,但无论是哪种伤害,都涉及到幼儿园责任承担的问题。
对此,律师的解释是儿童在幼儿园期间,家长的监护责任转移到了幼儿园,当儿童受到人身伤害时,幼儿园自然要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至于幼儿园和伤害他人的儿童的家长,在责任承担比例上如何分配,则需要根据公平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家长退园怎么办
在家长与幼儿园的纠纷中,涉及到的另一法律问题,便是在双方矛盾激化后,幼儿园采取了要求其退园的做法。那么,类似情况下幼儿园是否有权单方要求幼儿退园?如果可以,需要履行哪些具体的程序?
“学校是否可以单方面要求退园取决于双方签订的入园合同的约定,法律对此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幼儿入园,园方与家长确立的合同属于服务合同,如果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可以单方面退园的条款,那么幼儿园就拥有了相关权利。
但是园方要求退园时必须有符合合同规定的充足理由,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例如通过邮寄通知书、由儿童监护人签字等方式解除合同关系等,具体的退园程序也要依据合同而定,如果未履行相应手续仍然会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