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1997年修订汽车报废标准(国经贸经[1997]456号)规定,大型营运(非出租)客车报废期限是10年,可延缓报废最多5年,15年为强制报废年限;旅游客车报废期限10年,可延缓报废最多10年,20年为强制报废年限;9座以上非营运客车同上;20座以上出租客车报废期限是8年,可延缓报废最多4年,12年为强制报废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