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1、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如果没有上述三个条件,或者超过1年了,那就很难撤销了。
2、动迁,户主是父母,那么子女的户口是否在里面,如果户口在里面的话,子女也是有份额的,分到的房子不完全属于父母。动迁的时候,是否有内部家庭协议,父母同意将自己的份额赠与给子女,或者同意由子女享有产权?如果没有这些内容的话,房子的份额父母还是有机会可以要回的,比如称办理动迁手续都是子女去办理的,具体怎么办,办理什么都不清楚。夫妻可以要求分割房产,取得部分房款后,自己另找地方住。
3、目前父母生活困难,可以直接起诉法院,要求子女承担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
要想要回【直接赠与】的且【已经交付】的财产,只有两种情况是受法律保护的:
1、赠与人因为赠与财产的行为导致其本人或其家人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生活与住房等水平严重下降);
2、赠与人所赠与的财产并非其本人完全所有的,存在【权利瑕疵】(赠与的财产被设定抵押,或者是与别人共有,且共有人不知情、不同意赠与)。
因此,你所提到的第一种情况,父母如果想要回这些钱,如果要走法律途径的话,必须是得证明把存款赠与子女的行为导致了自己与老伴的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
第二个问题,因为你说到是【和子女共同分得的房屋】,注意必须是【共同分得】,这种情况下,无论登记的户主是谁,这套房子都是由父母与子女【共有】的,而不是归子女独占。这个所有权是全家每个人的实体权利,产权证上的名字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证明这套房子是归整个家庭所有,而不具备对家庭内部成员的排他的效力。
这种情况下,是不可能通过法律手段“要回自己分房时的份额”,因为儿女本来也没有侵占父母的份额,大家是【共同共有】的。父母如果想不与儿女同住,只能与儿女协商将自己的份额卖给子女,子女可以买,也有权不买。
最后,一个家庭,父母跟子女闹成这样,到底是谁的错?好好反省一下吧。
如果其父母有证据证明子女是采用欺诈手段获得的钱财,可以要回。例如;证明房屋改名字是子女私下所为,与登记人员串通一气,侵害原房主利益。否则,仅以不知情为由,不会得到法院认可。
当然可以'只要有相关证据肯定可以要回的'特别是遇到那种不孝的子女坚决支持要回'若不给就申请法院程序解决!可怜天下父母心啊!没有当父母的人永远不懂得父母的坚辛!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如果老人能证明以上一种或几种情形的存在,是可以撤销赠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