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被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诉讼时子女的抚养权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法院判决归谁抚养就归谁抚养 ,一般不能改变。
根据您的情况,孩子的抚养倾向于您
但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使儿童能够健康成长。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又作了一些规定 :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一般女方优先
不过我的建议是 如果能够狠心一些
不要孩子 因为有孩子 再嫁比较困难
如果父亲能够带好孩子 可以让他管
问题:
1、“一共经营”和“打理”有什么区别呀?关键是生意谁拿了本钱?谁享受了大理?
2、你为什么要孩子,因为是你亲生的?理由不充分;关键是谁能保障孩子的抚养和教育?你如果再嫁人,人家也有孩子怎么办?你们再生一个了,你还要这个吗?
3、上诉好办,当初结婚的基础去了那里呢?关键是为什么要离婚?感情?外遇?病残?
4、婚姻和家庭的关系是什么?你也快算是“过来人”了,你能回答我吗?
答案是:婚姻是分了工“组合”;婚姻是职责了的“践诺”;
而家庭里只有平淡的生活,不允许有情感的波折;
有了婚姻的家庭才会圆满、牢固;而有了家庭的婚姻就会长久、持续;
家庭里必有婚姻,婚姻是为了家庭;
(不要家了,就会不要婚姻,那要孩子就是多余了;而不要婚姻肯定是不想要家了);
只能民事诉讼争抚养权,让法院协商,一般孩子会判给母亲,如果女方经济条件不好或无抚养能力孩子会判给男方,如果女方条件好大多数会判给女方,或看孩子自己愿意跟爸爸还是妈妈,双方争执不下的时候就要在法院找人疏通做强行判决
离什么婚,吃饱撑的,我朋友离婚6年了,成天孤魂野鬼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