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改增以后不能再作废原营业税发 票重开,但可以开具增值税红字发 票再开具兰字增值税发 票。
2、从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全面推开实施增值税,从此营业税发 票停止使用(部分地区有过渡使用期),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启用增值税发 票。
3、增值税发 票分增值税普通发 票和增值税专用发 票。
(1)增值税专用 票只能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票可以是一般纳税人使用,也可以给小规模纳税人使用。
(2)增值税专用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可以抵扣,而取得增值税普通票除了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产品外是不可以抵扣的。
4、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23号公告:
三、发 票使用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 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增值税普通发 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 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 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 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 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 票。
(三)增值税普通发 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 票。
(四)门票、过路(过桥)费发 票、定额发 票、客运发 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 票继续使用。
(五)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增值税普通发 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 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增值税普通发 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 票。
(六)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和增值税普通发 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 票使用五联票。
(七)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 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 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 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 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 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 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