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司法解释

2024-11-15 06: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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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扩展资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陆雹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销纤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早斗帆管理处罚法

回答2:

没有司法解释。(一)打电话、发短信袜坦、刷油漆等大陵,只要是能够对人身造成威胁的都属于,但根据本条主旨仅指通过一定告仿桐方式表达威胁,而不包括实施。(五)根据这一项的规定仅指通过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方式。

回答3:

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差激下罚款;情节较重的盯团,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凯庆橘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