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183天

2024-11-14 18: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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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题中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题中,外国公民(假设其所属国家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2009年10月1日入境,至2009年12月31日至连续或累计居住时间没有超过规定的183天,因此,只需就其取得的、由其就职的境内机构支付或承担的工资薪金,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0年度内,如果其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时间没有超过规定的183天,与2009年度一样办理。但是,如果超过183天的,则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无论是其就职的境内机构还是境外机构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简单地说,题中外国公民,2009年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未缴纳的,应当补缴;2010年度也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该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工资薪金的境内企业代扣代缴。

关于补充问题。

题中可以这样理解,但需补充的是,所说的“国内部分”、“国外部分”,均仅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说白了,也就是在华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

其次,在个人所得税中,居住期限的计算,都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不跨年计算。所以,题中所提到的“多交少交”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

回答2:

是的。

他在2009年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因为他们必须就其中中国境内工作期间中国境内所支付的款项缴纳个人所得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