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9条规定:对于职工违法行为,不予认定为工伤。司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当然属于违反交通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按《试行办法》不能忍认定为工伤。 但是现如今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行为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上述法律规定将司机违反〈交通安全法〉排除在了不认定工伤范围之内。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的请示的答复〉法行(2000)26号文件:“司机因公外出造成交通事故,未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属于自杀、酗酒、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应认定为工伤。” 从该司法解释来看,对于司机在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的,即使司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对于这种过失性违章行为应按照职工工伤保险无责任赔偿原则处理,无论事故怎人大小,包括四个等级责任的交通事故,只要不是犯罪行为,自杀、自残行为或醉酒所造成交通事故而导致伤亡的,都应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因此,“非本人主要责任”仅适用于第14条第6项“在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案例中,黄某的交通事故并非发生于上下班途中,而是在履行其工作职责,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该适用于第14条第1项进行工伤认定。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又规定了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形,即(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由此可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而又不是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后驾车,或者发生事故不是劳动者自杀或自残行为的,即使职工违规驾驶,也应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