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和物权法无关
停车位的配套每个城市规划部门一般都有自己的规定
《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
配建指标
3.0.1住宅根据住宅建筑面积分为两类。第一类:每户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第二类:每户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平方米。具体指标见表3.0.1。居住区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5%
第一类 小车位/户(机动车)1.0 辆/户(非机动车)1.5
第二类 小车位/户(机动车)0.7 辆/户(非机动车)1.8
但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只是建议性条款,不具备强制力,也就是说各开发商可以自主决定
没有全国统一标准,但很多地方有地方标准,你那个地方?
《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
配建指标
3.0.1住宅根据住宅建筑面积分为两类。第一类:每户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第二类:每户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平方米。具体指标见表3.0.1。居住区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5%
第一类 小车位/户(机动车)1.0 辆/户(非机动车)1.5
第二类 小车位/户(机动车)0.7 辆/户(非机动车)1.8
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有规定现有车位必选先满足业主
《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