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送到证明。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实行一裁终局,自作出裁决之日起生效。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五十条规定,一裁终局之外的其它争议,当事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天不起诉生效。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已经下达两个月,当事人双方并未起诉,早已发生法律效力。按《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对方当事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劳动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要求仲裁委出具送到证明,证明裁决书已经生效。
根据或裁或审原则,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选定的解决纠纷题的方式。《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法律上对仲裁给予了一裁终局的制度,所以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就生效了,无需证明。就算是仲裁裁决具有法律上的可撤销的情形,撤销的也是生效的法律文书。
开不了生效证明的,只能开送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