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没有逮捕权。
我国公检法是权利独立相互配合的一个司法体系。一般法院只负责审批,公安负责逮捕。
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判机关,其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不知道你对逮捕权的理解是什么,法律上讲的逮捕权就是老百姓常说的“抓人”。从这个角度讲,法院是没有抓人的权利的。
法院有决定逮捕的权利,但没有实施逮捕的权利,具体的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
参见《刑事诉讼法》第59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72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被告人进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决定逮捕。”
您好,法院没有批捕权与逮捕权。但是法院有司法拘留权。逮捕是由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批捕的。
法院只是审判机关,没有逮捕权,逮捕权是公安机关所有的。
没有,刑诉法规定检察院批准,公安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