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第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如上所述,建设部89号令第三条的规定即可理解为“必须招标”的标准,即“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例如:钢结构工程或是电梯工程等专业工程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了总承包范围内,该项暂估价大于200万元人民币的,按照实施条例规定,该项目专业分包工程应该依法进行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