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摊销年限为10年,经税局核准,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六十七条中关于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第二款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同时第三款规定:“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规定: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扩展资料:
新旧摊销的比较
一、 新旧会计准则摊销期限的比较
2001年的旧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日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收益年限或规定的有限年限,该无形资产摊销期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第一,合同规定收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收益年限;
第二,合同没有规定收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第三,合同规定了收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则不应超过其中年限较短者;
第四,如果合同没有规定收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小于10年。
这遵循了谨慎性原则,但也限制了无形资产的稳定性。这些规定过于笼统,难以适应无形资产日益复杂的现状。
2006年的新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对于不同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第一,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第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本准则规定处理。
二、新旧会计准则摊销方法的比较
2001年的旧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摊销的规定是直线平均法,按照无形资产的价值在一定期限内平均摊销,摊销期为合同与法律规定的最低期限,合同与法律无规定的摊销年限不应小于10年。它对所有的无形资产根据使用时间平均摊销,没有考虑不同无形资产的时间价值。
2006年新会计准则借鉴国外的摊销方法,对采用直线法摊销也没有实行“一刀切”,而是提出“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更具可行性。
准则通过将无形资产区分为使用寿命有限和使用寿命无限的无形资产划分,使摊销的对象更明确。新准则对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摊销法。
三、企业摊销无形资产
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等)。某项无形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通过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实现的,其摊销金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最低摊销年限为10年,经税局核准,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六十七条中关于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第二款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同时第三款规定:“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