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税有哪些法律特征?

2024-11-16 00: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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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税收法津关系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由税法确认和调整,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以征纳关系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换言之,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一经税法确认,就由经济关系上升为法律关系,征纳关系就要受到税法的制约和调整,从而形成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税收法律关系的实质是税收分配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从财政角度看,税收是一种收入分配关系,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直接目的是实现国家的职能。税收法律关系反映并决定于税收分配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当一种税收分配关系随着社会形态的更替而被新的税收关系所取代,必然引起旧的税收法律关系的消灭和新的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始终是国家。税收法律关系实质上是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但由于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税收法律关系便表现为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义务对等表现为非直接性。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在内容上的区别。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权利义务的设立与分配既完全对等又表现出直接性;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法律赋予税务机关较多的税收执法权,从而使税务机关成为权利主体,纳税人成为义务主体。其实,税收法律关系并非是一种完全单向性的支配关系,即是说,纳税人在一般情况下是义务主体,但在某些特定场合又可能转化为权利主体,不对等不是绝对的。问题的关键在于,纳税人在权利义务的分配上表现出非直接性。
  由此可见,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是既统一、又对立。统一是指纳税人为国家生财,征税人为国家聚财,国家以此从事各项建设,满足包括纳税人在内的全体国民所享有公共需要的利益。在增加社会财富这一点上,征纳双方的目的是同一的。国家税收离不开创造税源的纳税人,而纳税人也离不开国家为其提供的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生活环境,因而也离不开税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立是指就每一个具体的纳税人而言,由于税收权利义务的对等或分配关系的非直接性和非明晰性,往往使一些纳税人认为税收是对其财产的强行掠夺,或认为税收是牺牲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来补偿社会整体利益,因而极易造成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所以,税收的强制性便成为税收征收与缴纳活动中的明显特征。这是享受与付出、自觉与强制之间的二律背反。
  正是由于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这种既统一又对立的矛盾性,致使在税收实践中形成不同类型的税收征纳关系。第一种是维系型的征纳关系。表现为纳税人明知难脱纳税的法律责任,又不愿损失自身利益,便抱着坐等收税的态度,被动服从税务征管。形成这种关系的原因主要是纳税人对税收法律缺乏深刻的认识和征税人的单纯征管思想。
  第二种是冲突型的征纳关系。突出表现为纳税人对征税人的征税行为抵触或者敌视。藐视税法,肆意偷税、逃税、骗税,甚至以暴力手段抗税,使税收秩序受到严重干扰。形成这种关系的原因,从纳税人方面看,主要是纳税人税法意识淡薄,个人私利作祟。从税务方面看,一是税务行政缺少应有的公开性,纳税人无从知晓税收政策法规及自己的合法权益,无从知晓所缴税款的去向用途,在未正确理解社会主义税收的性质和意义的情况下,纳税人“谈税色变”,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有很强的逆反心理;二是少数税务人员吃、拿、卡、要和滥施罚责等违纪违法行为引起纳税人不满,使征纳矛盾尖税化;三是一些税务人员把税法的强制性当作个人可以任意发挥的权威,在执法过程中态度生硬,作风蛮横,武断粗暴,疏远了征纳双方的感情,恶化了税收征纳关系。
  第三种是建设型的征纳关系。表现为税务机关文明征税,公开办税,严格执法,优质服务,积极扶持,扩大税源。纳税人树立起科学的税收观,以“我是纳税人”的自豪感和责任感自觉守法纳税,积极主动履行纳税义务。这种征纳关系具有规范协调的特点,即征纳流程通畅,征纳行为规范。不论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都以税法为依据约束各自的行为,征纳双方在各自的权利义务范围内遵循规程,依法行事;在双方关系正常的基础上和睦相处,配合默契,步调一致,能从国家大局出发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互相尊重。建设型的税收征纳关系是符合法制要求和市场经济规则的良性税收征纳关系,是一种在税收法律约束下的权利义务关系。
  税收征纳关系首先是体现特定分配关系的法律关系。与单纯的行政方法相比,法律方法能给税务管理带来效率。但仅仅仰仗法律的权威,以某些刻板的模式和简单的方法来处理一切征纳关系则会妨碍效率。如果税务人员能够运用各自的公关艺术和人际关系技能,便会补偿这种被影响的效率。税收征管实践中大量的事实证明,在尊重税收法律规范的前提下,税收征管效率是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关系的融洽程度成正比、与征纳双方之间的矛盾程度成反比的。税收法律规范作为处理税收征纳关系的基准,是对正式组织行为所规定的准则,但是税收征管的全过程不仅仅取决于税收法律关系对征纳双方的约束,而且取决于各种非法律规范因素的影响,如企业的法人代表及财务人员的个性和价值观、纳税个体的利益比较、征纳双方的信任程度等。这些因素或多或少地会导致征纳行为的偏差,而这些偏差是难以通过规定某种税
  收法律关系加以克服的,只有创造性地运用公共关系才能解决这些问题。因此,要建立建设型的税收征纳关系,在运用税收法律规范的同时,也需要适当地运用税收公共关系。
  税收公共关系是税务机关为了塑造组织形象,运用科学的、艺术的传播和沟通手段,在自己和纳税人之间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一种互相理解、支持和依存的关系。税收公共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税收公共关系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税收公共关系作为特定的社会客观存在是通过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表现出来的,这种活动是有效地协调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科学活动,它强调活动的群体性、民主性和科学性;强调主客体的一致性,即强调建立和维护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统一关系。
  ——税收公共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管理职能。作为一种管理职能,税收公共关系具有连续性和计划性,帮助税务机关建立并保持与纳税人之间的交流、理解、认可和合作;参与处理各种事件时尽可能地协调征纳双方的矛盾;帮助税务机关了解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并对之作出反应;确定并强调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服务的责任,更好地实现征纳双方的共同利益。
  ——税收公共关系以树立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为基本目标。通过科学的、有计划、有步骤的公共关系活动,在纳税人心目中塑造税务机关创新、务实、廉政、高效的良好形象,赢得纳税人的理解、信任、依存和支持,营造理想的税收环境,是税收公共关系追求的效果和基本目标。
  ——税收公共关系运用传播手段进行信息交流活动。传播是联结税收公共关系主体和客体的桥梁,传播和沟通是实现税收公共关系的基本手段,新的统一的税收公共关系建立的过程,是一个运用科学的传播手段进行信息交流的过程。
  基于以上税收公共关系的特征,一般来说,在解决冲突型征纳关系时,重在运用法律规范,但也不能排除运用公共关系;在维系型征纳关系向建设型征纳关系转化的过程中,将主要依靠税收公共关系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