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法制止广场舞扰民?

2024-11-15 05: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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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我们常说的广场舞扰民,应该指的是跳广场舞时播放超出国家规定的高分贝音乐扰民。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也就是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是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公共场所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使用音响器材。“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2、当广场舞播放的音乐达到噪音污染时,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和投诉,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如果公安机关处罚后还不停止,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或者赔偿损失,如果判决生效后还不停止违法行为,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当我们遇到扰民的广场舞时,一定要用法律手段维权,而不要采取过激的手段,否则受到法律处分就有可能变成自己。

回答2:

第一,管理不严,没有专属部门去对广场舞进行管理,使广场上跳舞出现混乱。第二,规划不利,常常一些公园广场都建立在居民区的旁边,目的是方便小区居民的健身和休息,但是也正是距离近,使广场舞对周围居民产生了干扰。第三,素质不高,广场上跳舞的都是退休的大爷大妈,他们往往认为退休了没有别的娱乐项目,就是跳跳舞没有什么危害,但他们还没有意识到他们的一些不恰适宜的活动,已经对周围的居民产生了影响。
要想能即让退休的大爷大妈有地方可以跳舞,又不会对周围的居民产生影响,西安的这种做法很值得我们学习,通过实施《条例》规定,真正的规范广场舞等存在扰民潜在危险的娱乐项目,做到有法可依。同时笔者认为还可以做到三点:第一,网格化管理,可以在周边小区成立社区,设立格长,进行网格化管理,格长负责自己的小区,对于经常参加广场舞等娱乐项目的人员比较清楚,让格长进行无缝化管理。第二,通过技术控制,针对广场舞,可以对广场上的电源进行控制,为广场舞的人们专门提供电源和音响的设备,这样能有效地控制噪音污染,同时合理的调节时间。第三,加强考核,可以将绩效考核纳入街道管理,促使街道部门加大管理力度,有效地减少广场娱乐项目扰民的现象。
望采纳,谢谢!

回答3:

广场舞是居民自发地以健身为目的在广场、公园等开敞空间上进行的舞蹈,虽说跳广场舞是一种娱乐健身的方式,但是广场舞噪音扰民、占用公共空间的问题普遍存在。面对广场舞扰民的现象,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回答4:

将广场舞扰民纳入依法管理轨道乃民心所向、大势所趋。但既然是“全国现象”,立法者就应该站在更高的层面、放眼更宽的领域统筹谋划,让广场舞噪音管理更具广泛性的警示意义。审视广州市的做法,明显存在两个认知误区。其一,“广场舞”起源于广场,散布于几乎所有公共场所,公园不过是其中一寓,而“重灾区”当在居民小区;其二,立法治理的重点不是“广场舞”本身,而是由此衍生出的“噪音扰民”,对“噪音扰民”应该是零容忍的惩处,对“广场舞”行为则需制度化的引导规范,而不是因噎废食强令禁止。
其实,对广场舞扰民的治理并非无法可依。《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这里既将“公园”纳入了立法范畴,也明确了“公安机关”的履职责任。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明确规定,对于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反复教育不改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处罚。
值得思考的是,既然有法可依,广场舞扰民缘何屡禁不止?在笔者看来,其关键还在监管不力、执法缺位。究其原因,一是认知偏差。舞者把娱乐健身看作是老年人的自由,缺乏公德之心和自律意识,乐在其中之余罔顾了他人的休息权利与心理感受;二是监管缺位。监管者对广场舞扰民多以不告不究和息事宁人的态度视之,缺乏积极介入、主动作为的职业精神;三是制度盲点。由于噪音污染处罚需要技术鉴定等举证程序,《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落实,还需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则跟进。而一般性的调解、劝阻未必奏效。
由此看来,制止广场舞扰民,需要的不是因噎废食的禁止,而应当是因势利导的规范。一是通过对广场舞订立公约,对其活动作出时间选择、地点划定和音量控制等方面的行为规范,引导其提升公德意识和自控素质;二是对于不服管理、不听劝阻、恣意扰民者,则必须严格依法查处,不能姑息迁就。相信,只要合理引导、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广场舞扰民并非不可治愈顽疾痼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