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赠予的物品恋爱关系解除后是否需要返还

2024-11-03 09:5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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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一般情况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

(2)对于此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

(3)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的照片,一方坚持要求退还的,应当说服对方,尽量返还;

(4)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手表、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以及高级贵重衣物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见面礼、叩头礼等),一般应予返还。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

(5)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从道德角度来讲,可以选择返还。

一、恋爱赠与的财物是否应返还?法院这么判!

本文开头的这个案例,一审判决已经作出,法院判决孟某将奔驰车归还给严某。作出判决的理由主要是基于两点:其一,孟某和严某签订了分手协议,并写下便条同意将奔驰车返还给严先生;其二,大额财物的赠与往往以结婚为目的,而二人并未走入婚姻殿堂,因此发生基于结婚意愿表示的财物纠葛时候受赠与人需要返还受赠财物。

二、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分手后是否应当返还?

1、如果赠送的贵重物品,像金银珠宝、房产、汽车这类物品,那么就要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

(1)不以结婚为目的,属于恋爱期间自愿赠与情形,则不能主张返还。

(2)双方在恋爱期间,为结婚创造条件,因订婚约而赠送财物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由于婚约解除或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的条件无法兑现,赠送的财物应当返还,如彩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的规定,当条件未成立时,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

2、双方在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所赠送的小额礼物,一般请求返还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在恋爱期间,一般来讲如果只是小额礼物,那很难说以结婚为目的,大都是互表爱意而为之,如果对象没有谈成,主张要求返还,通常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恋爱期间恋人送的贵重财物可以要回去吗?

法律对于男女恋爱期间赠送的贵重物品分手后是否可以要回去没有明确的规定。除非是彩礼,法律有规定,没有领取结婚证的话分手,这个彩礼需要全额退赔。

在这里,律师可以告诉你们,如何在恋爱期间防控这样的风险呢?

尽管看似段子一样的笑话,但是真正的在实践当中,这些问题还是真实存在的,我们并不建议恋爱中的男女要通过这样的方式互相设防取证,只要是两人真心相爱,就要努力的朝着在一起的方向走下去,如果真的走不下去了,那也可以选择和平分手,也没必要通过要回期间互赠的礼物作为分手的标志,如果真的涉及金额较大,那么接受财务方也建议主动放弃这个财务的受领,毕竟人都没在一起,何苦留有与他有关的财务呢?

回答3:

恋爱期间,恋爱双方将自己的恋爱对象当成一件精美的易碎品。富裕的一方不断地给它加上包装物,使之华丽而绚烂;拮据的一方坦然受之,维持光鲜亮丽。这就是所谓的“你负责赚钱养家,我负责貌美如花”。你方花费了金钱,我方花费了青春。由此,恋爱期间的开支主要有三种:

1、彩礼;

2、婚前财产赠与:如赠与的房、车、贵重衣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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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礼尚往来互赠的小礼物。

因此,一旦分手,这些金钱的纠葛随之而来。那么,恋爱不成,花出去的东西能拿回来吗?在这些情况下,返还不返还的关键点就是区分这些开支是否同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性质。如果是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性质,就需要返还。

关于彩礼:

司法解释(二)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之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且一般都具有固定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关于法律上婚前财产的赠与: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实际生活中的赠与合同即有书面,也不乏口头赠与和其他形式。我国《合同法》将赠与合同的性质规定为诺成合同,即赠与人与受赠人一旦达成合意,该合同即成立,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受赠人对赠与人有要求其履行的权利。

但是,我赠与你贵重之物,你却不和我结婚,因此我对于赠与行为表示了悔意。此时我国法律很人性化的给予了赠与人反悔的权利。这种反悔又分为两种:

一是任意撤销权,《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法律上明确规定:动产以交付为转移,车、船等贵重物品虽所有权随交付转移,但只有成功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才能对抗第三人,不动产则是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才能拥有所有权。法律在此明智的赋予了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后、法定要件实现前的毁约权,使赠与人不至于因情绪冲动,思虑不周将不动产等价值贵重的物品无偿给予他人。

第二种撤销权是法定撤销权,规定的是在赠与财产所有权转移以后还怎么反悔,这个反悔不是轻易可以行使的,要满足以下法定条件才行。

关于情理上的赠与:

恋爱本是件无比美好的事,恋爱中的双方互赠东西也是想要表达自己的感情。都说买卖不成仁义在,恋爱也是一样,像为表心意而进行的小打小闹互赠行为,如果还要求返还,就显得小肚鸡肠了。

每个人在面对每份恋爱感情时,都想一直走下去,一路走进婚姻的殿堂,因此送要送的开心,收要收的幸福,即使分开了也是一份记忆,若能长久相伴,当青春美丽不在,恋爱中赠与对方的种种物品,都会成为一生中幸福的铭记。因此,为了爱情的甜蜜,金钱的纠葛越少越好。

回答4:


一、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分手后是否应当返还?

1、如果赠送的贵重物品,像金银珠宝、房产、汽车这类物品,那么就要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

(1)不以结婚为目的,属于恋爱期间自愿赠与情形,则不能主张返还。

(2)双方在恋爱期间,为结婚创造条件,因订婚约而赠送财物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由于婚约解除或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的条件无法兑现,赠送的财物应当返还,如彩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的规定,当条件未成立时,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

2、双方在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所赠送的小额礼物,一般请求返还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在恋爱期间,一般来讲如果只是小额礼物,那很难说以结婚为目的,大都是互表爱意而为之,如果对象没有谈成,主张要求返还,通常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恋爱期间恋人送的贵重财物可以要回去吗?

法律对于男女恋爱期间赠送的贵重物品分手后是否可以要回去没有明确的规定。除非是彩礼,法律有规定,没有领取结婚证的话分手,这个彩礼需要全额退赔。

彩礼与一般意义赠与不同,彩礼是以双方感情为基础,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送,是一种基于婚姻身份关系的财产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彩礼纠纷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10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这一规定是基于传统习俗和现代社会的人情伦理,而赠与是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行为,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体现了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



通过以上我们可以了解到在恋爱处对象期间,以结婚为目的为订婚约二赠送的财物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属于附条件赠与,当双方分手时即赠与的条件未成立时,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此时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与人返还受赠财产。

回答5:

恋爱期间,曾玉的物品恋爱关系解除后,是否需要返还?恋爱期间,曾毓的物品恋爱解除关系后,需要看双方的协商结果,双方都不需要返还就可以不用返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