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正定级问题(无相关文件,是约定俗成的处理办法)
新录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应及时予以转正定级,根据政策落实相应的工资待遇。
新录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程序是:试用期满由所在单位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的德才表现和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提出转正定级意见报人事局。
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转正定级,按有关规定取消录用资格。
2、试用期不能超过六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扩展资料:
试用期福利待遇
试用期工资的约定--《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漏洞。与此同时,《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劳动者工资水平也作出了保障: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法对试用期工资恶意偏低,廉价使用劳动者的行为进行了约束,值得欢迎。但是从笔者执业多年的经验来看,此条形同虚设。
主要原因是条款中第一个条件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由于两者是选择关系,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情形,就符合了条件,换句话说试用期工资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只要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就是合法的。
这样问题就出来,那对劳动者就非常不利了,因为最低档工资基本是由用人单位说了算的,换言之,劳动者的试用期也就是用人单位说了算了。这不能不说是《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漏洞。这里要提醒劳动者注意此漏洞,避免用人单位用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来恶意欺骗。
试用期内需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等5险一金是法定义务。
只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违法
司法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往往在招用劳动者时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合同,在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决定是否正式聘用该劳动者。
其目的往往是为了规避法律,在试用期使用廉价劳动力,方便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试用期
(一)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 �
1 �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初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 570 元,高中、中专毕业生 590 元,大学专科毕业生 655 元,大学本科毕业生 685 元,获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 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 、研究生班毕业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710 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770 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为 845 元。�
2 �见习期、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在明确岗位前,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办理:大学专科以下毕业生,聘用到行政管理岗位的执行十级 550 元,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执行十三级 550 元;大学本科和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聘用到行政管理岗位的执行九级 590 元,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执行十二级 590 元;获得硕士学位 和 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聘用的岗位执行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 1 级薪级工资 80 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 2 级薪级工资 91 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 5 级薪级工资 125 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 7 级薪级工资 151 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 9 级薪级工资 181 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 1 级薪级工资 215 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 14 级薪级工资 273 元。�
3 � 2006 年 7 月 1 日 以后聘用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中专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聘用到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人员,其薪级工资可高定一级,聘用到三类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人员,其薪级工资可高定二级。 2006 年 6 月 30 日 前聘用的大中专毕业生,套改后工资低于按上述规定确定的薪级工资的,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新参加工作工人工资待遇。 �
新聘用的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和学徒期、熟练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分别为:�
1 �实行学徒期制的工人第一年 570 元,第二年 590 元,第三年定技术工人岗位工资五级 545 元、薪级工资 2 级 80 元。�
2 �实行熟练期制的工人,第一年 570 元,第二年定普工岗位工资 540 元、薪级工资 1 级 70 元。� 3 �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聘用到技术工人岗位的,第一年 590 元,第二年定技术工人岗位工资五级 545 元、薪级工资 2 级 80 元;聘用到普工岗位工作的,第一年 590 元,第二年定普工岗位工资 540 元、薪级工资 1 级 70 元。�
(三)其他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
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 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依据:1.《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其中第43条规定了在事业单位中有关职员定级相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规定了一般试用期为一年。
是办事人员,制裁何物之长,信任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