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中水利部令第12号)》规定: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事务时需要独立履行的职责:(一)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一、一般评标功能
一般评标功能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招标文件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易于用指标参数描述、评价指标可量化、自由裁量权较小、需要运用较少专业知识进行评标的评标项目进行评审或打分的功能。比如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初步审查的项目(如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保证金是否提交等。),或者有明确评分标准,有相应规范和分值,没有高低之分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行使一般评标职能时,需要客观公正,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断。一般评标职能的相关工作对专业知识要求不高。在评标过程中,一些投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会委托评标委员会以外的工作人员来整理这类工作的相关事宜,以缩短评标时间,减轻评标委员会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二、专业评价功能。
专业评标职能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运用其在本领域的专业技能和较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招标文件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评标和打分的职能,评标内容技术含量高。例如,某危险废物填埋场建设项目评标标准《技术部分施工、铺筑方案和技术措施》中,方案和技术措施详细完善(15~20分),方案和技术措施相对完善(6~14分),方案和技术措施不完善(0~5分)。此时,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行使专业评标职能进行评分。在履行专业评价职能时,评价规则难以具体化和规范化,需要赋予评价委员会成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利用其专业知识和主观判断进行评分。
三、限制招标人的职能相关法律法规在评标过程中设置了评标委员会制度,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标,不受招标人影响,赋予了评标委员会制约招标人的职能。在制约招标人职能的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代表招标人行使评标权力,依照法律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公正、客观、独立地履行评标职能,可以制约招标人权力的扩张和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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