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延续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下列材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全部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证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完税证明);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8). 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 < 协议 > 复印件)。
企业申报工程设计资质,其申报材料依据申请类别的不同而不同,企业首次申请、升级申请、增项申请或延续申请的具体申报材料内容详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其中申请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详见第十四条。
工程设计资质延续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延期申请表》(带条形码)及相应附件资料,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装订:
(一)综合资料及人员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上一年度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4、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5、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6、企业法人、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任职文件、职称证、身份证复印件
7、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养老保险凭证(近三个月);
8、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近三个月的)。
(二)工程业绩资料(第二册):
1、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证)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考查合同额的业绩指标需附明细)资料等。
4、如新业绩与原申请业绩中指标相对应且合格,不申报原申请资质时业绩,以新业绩为准(并附业绩确认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