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协商的意义

2024-11-15 0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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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协商,又称劳资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方就有关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利益的事务,平等地交涉、对话和商讨,以实现相互理解和合作,并在可能的条件下达成一定协议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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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介绍

一、为了防火办工会代表职工依法与单位行政进行平等协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

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本制度。

二、平等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基础和关键环节。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合作;协商一致;兼顾国家、单位和职工

利益;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的原则。

三、平等协商是防火办工会代表职工与单位就涉及职工

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协商的主要内容如下:

1、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解除以

及已订立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监督检查;

2、单位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3、单位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措施方案制定

4、单位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

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职业培训及

职工文化体育生活。

5、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6、职工民主管理;

7、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它事项。

四、参加平等协商的代表,每方为七名。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单位工会一方的首席代表为工会主席,工会一方的其它代表由工会有关负责同志、女职工委员会负责同志和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定的职工代表组成。单位行政一方的首席代表为总经理,单位行政一方的其它代表由主任、书记直接指派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书记、主任和工会主席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担任首席代表,并授予相应权力。

五、协商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因特殊情况造成空缺由空缺方另行指派。

六、单位工会一方的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五年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个人严重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林业局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造成严重损害或影响以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七、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文本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单位工会代表应就草案的产生过程及各自承担的主要义务作出说明。平等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恢复协商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八、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书记与工会主席按有关规定程序签字。集体合同草案经审议未获通过,由双方重新协商,进行修改。

九、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七天内由单位行政将集体合同一式三份说明报送省劳动行政部门。

十、集体合同生效后,应依法向单位职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