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于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地方政府给与帮助的方式不一样。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2 两者的退役后就业方式不一样,这都是和入伍前的情况相关联的。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五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3 给他们安置工作的安置地不一样,县级以上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的安置。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 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扩展资料:
改革后,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实现了由“城乡有别”到“城乡一体”,安置工作不再以户籍性质区分待遇,城乡退役士兵享有同等安置权利。
为帮助退役士兵实现就业,国家实行士兵退役金制度,并完善了扶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将原来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扶持创业就业优惠政策,扩大到所有自主创业就业的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完善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政策,将原来的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进行短期职业技能培训,调整为对退役1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施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培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一定优惠,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享受教育资助。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新修订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后,入伍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享受服现役期间各项优待的基础上,实行城乡统一的地方经济补助政策。义务兵按实际服役年限计发,年标准不低于其退役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者,按部队退役金增发比例增发;
所以目前没有城市和农村的区别,实行城乡统一的地方经济补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