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是否成立业主委员会,不是开发商说了算,是由业主决定的。
1)小区前期服务阶段,是由开发商选聘物业公司,根据服务合同,对小区进行日常过来,该服务合同效力对全体业主都有效。
2)如果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前期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会自动终止,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有权限是否续签原来物业公司,或者重新选聘新的物业公司。
参考依据: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双方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是物业服务企业被授权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二十一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在业主大会召开并选举业主委员后,若业主委员会已经另行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