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关系,真正不幸的是在一场没有方向的生活中,不知道自己将要去哪里,也不知道必须去干些什么,没有从现今的生活中得到一丝一毫真正的乐趣。也没有从生活中找到继续生活下去的自信与勇气。在一天一天地混日子,在生活欺骗我们自己的同时也成为了生活的帮凶,自己也在欺骗自己。无法拥有唯一的日子,被放逐在真谛的大门之外。除了活着无法用活着之外的理由来说服自己——假如生活欺骗了你,那仅仅是因为你是应该被欺骗的。这是一个悖论,但是是值得去相信的真相。记得曾经有人说过。假如生活没有坎坷,没有波澜。一直处于一种平和安详,快乐的生活状态下。人生又有什么意义呢?只有经历过挫折磨难。才会更加爱惜生命。感谢生活带给自己的一切。人生才会变得更有意义。真正不幸的是在一场没有方向的生活中,不知道自己将要去哪里,也不知道必须去干些什么,没有从现今的生活中得到一丝一毫真正的乐趣。也没有从生活中找到继续生活下去的自信与勇气。在一天一天地混日子,在生活欺骗我们自己的同时也成为了生活的帮凶,自己也在欺骗自己。无法拥有唯一的日子,被放逐在真谛的大门之外。除了活着无法用活着之外的理由来说服自己——假如生活欺骗了你,那仅仅是因为你是应该被欺骗的。这是一个悖论,但是是值得去相信的真相。记得曾经有人说过。假如生活没有坎坷,没有波澜。一直处于一种平和安详,快乐的生活状态下。人生又有什么意义呢?只有经历过挫折磨难。才会更加爱惜生命。感谢生活带给自己的一切。人生才会变得更有意义。
法律分析: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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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黄某无权私自兼职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在不影响原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履行的前提下,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这项规定仅仅适用于“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与之对应,全日制用工不仅不属于以小时计酬,且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都超过四小时。黄某的工资虽属计件,但属于全日制用工,因此,黄某无权私自在其它用人单位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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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公司有权解除黄某的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还指出:“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这就是说,即使劳动者在外兼职没有占用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且没有给原用人单位造成任何损失,如果未经原用人单位许可,不仅劳动者不能这样做,其它用人单位也不得这样做。如果兼职单位或兼职劳动者拒不改正,原用人单位既有权要求兼职单位或兼职劳动者赔偿损失,也有权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由于公司已经四次对黄某进行制止,而黄某置之不理,故公司有权将黄某解聘。
没关系啦!人生走过一段路,回过头你会发现我们被“开除”的次数很多,所以不要为当下不愉快,坦然面对以后的道路,顺其自然。人生没有回头路,过好当下!
亲不要伤心,被开除了没事,谁没有被开除的时候啊,不要伤心,我们可以在找一家兼职。
亲不要伤心,被开除了没事,谁没有被开除的时候啊,不要伤心,我们可以在找一家兼职。
既然己经被开除了,那就不要伤心,不要痛苦,有道是天涯何处无芳草,工作还可以再找。象你这样有能力的人,还怕找不到工作吗?不过也得好好反省,看到底错在哪里了,就把这次失败当做一次经历,振作精神,重新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