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再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遗漏的诉讼当事人未参加诉讼的,应当发回重审。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是一审法院,应发回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故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裁定撤销某市区的判决,发回市区法院重审。
2、法院应按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此案。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因此,法院应按一审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