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公诉案件流程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公诉机关的审查起诉阶段、法院的审判阶段。按照规定,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时间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1个月。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结束后,应当及时将案卷移送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阶段)
案件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起诉部门后,即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也就是说,这个阶段在时间上一般是一个月到一个半月。
在此阶段,检察院负责起诉的主办人员会对公安机关送来的案卷材料进行审查,分析、会见被告。以核实被告是否确有犯罪行为?其行为构成什么罪名?应否起诉?共同犯罪中主犯与从犯如何划分?指控犯罪嫌疑人的材料是否确实、充分?等等一系列问题。
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完毕,会出现三种情况:1、如果确定案件材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那么检察机关就可以把案件移送法院,由法院判刑。2、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行为不构成犯罪,则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3、如果认为案件证据尚不够充分,确凿,那么可以将案件退回到公安部门重新进行侦查。
我认为王某首先不应当对斗殴杀人事件负责,因为王某与ABCD并没有杀人和斗殴的共谋,不形成杀人和斗殴的共犯。
王某与ABCD共谋的只是逼迫张某还钱,但从犯罪构成上来看起码是构不成敲诈勒索、抢劫等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的,另外ABCD的行为与构成绑架罪也存在一定距离。所以我认为仅仅对ABCD逼迫张某的行为,王某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
王某指使ABCD等四人前往张某处暴力讨债,如果没有造成张某人身损害,且对于后来发生的事情,即EFGH等人堵截没有预料,并没有授意参与斗殴行为的话,王某不构成犯罪,对C某的死,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已经预料并授意的话,则五人一并承担责任,且王某属于教唆犯,应以主犯地位予以认定。
对于C某的死亡,EFGH等四人承担故意杀人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
1、此事关键是当时王某是怎样跟E F G H四人说的。
2、如果王某“仅仅”是叫E F G H四人向A B C D等人要回被逼写下的欠条,则他对C的死亡不负责任;
3、如果王某在叫E F G H四人时,有伤害或者杀死他人的意思表示的话,则他对C的死亡要负责任,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罪,并且属主犯。
所以,你可以根据你认识的王某的具体情况,确定他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