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权利要求书中当然可以只有独立权利要求;
2.一份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以最宽的为准的(独立权利要求),写了从权不是意味着范围只有从权那么大;
3.这样写的目的不是为了防止独权范围过宽,而是为了防止申请过程中独权保护范围过宽而被驳回(被审查员找到影响新颖性创造性的对比文件),此时答复审查意见的时候可以把更为下位的从权(范围小,方案更具体,更不容易被驳)上升为独权。审查过程是一个讨价还价的过程,多准备点筹码总是好的,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如果涉及无效,只能在很有限的方式内对权利要求做改动,没有从权,你就被动了;
4.如果仅仅是独权范围过宽,从权没问题,那么只能是部分无效,而从权是有效的,这也是为什么要写从权的一个原因,如果这时候你没有从权,那么你的独权被无效就相当于整个无效了,有从权的话还可以有机会获得相对小的范围的一个权利,总比没有的好,而且谁也不能说范围小了就没有用了,有时候还是很有用的;
5.接上所述,权利要求的无效是一条一条分析的,因为每个权利要求的范围(技术方案)是不一样的,包含的技术特征也就不一样,独立权利要求包含特征最少,最容易被无效,从权相比多了特征,所以面对一样的对比文件,能无效独权不一定能无效从权。
取经了
GraceYao1108 说的对!
从属权利要求是对其主权利要求的补充限定。
对于发明专利,是为了在实质审查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做准备。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是为了在专利权被无效的法律过程中做准备的。
我个人认为,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最宽,应当主要是起到“进攻”的作用!
而从属权利要求,则是起到“防守”的作用。
所以,一个好的权利要求书中,应当是有独立权利要求和多个从属权利要求的,并且,从属权利要求的内容和写法也是很有讲究的。
根据一个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可以看出撰写者的水平来,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