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公车单位的被委托人签字,私车本人签字);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复印件。属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已纳税信息的,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5、《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6、属于受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还应提供《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原件;
7、代理登记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扩展资料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中规定:
7.4.1.2 发现送检机动车的外廓尺寸、整备质量等技术参数、技术指标不符合GB1589、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此次安全技术检验终止。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员应详细登记送检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整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信息,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7.4.2.2 发现送检机动车有私自改装或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特征的情形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书面告知车主需将车辆恢复原状后才能再次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等待有关部门核实查处。
参考资料来源: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互联网交通安全服务管理平台-窗口办事指南-机动车年检(包括受托年检)
苏州车辆年审需要携带车辆的行车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5、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省政府——机动车登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