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重大疾病补贴政策有如下规定:
一、享受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等其他对象。
二、救助程序: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特困优抚对象在我市定点医院住院的,入院时凭本人身份证即可通过结算窗口完成一站式救助。在市外住院的,治疗终结后,持住院收费发票、医保或农合报销审批表及相关医疗资料,到所属乡镇民政办公室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三、所需资料: 个人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主及本人户口簿复印件、住院发票、新农合或医保报销审批表、出院小结(记录)等相关资料。
拓展资料
随着深化医改各项工作持续推进,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为主,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目前,全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超过13亿人,总人口覆盖率达95%,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左右和70%以上。
2016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整合,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进一步理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提升服务效能,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权益。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8号)对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做出部署,要求在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础上,完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积极引导社会慈善力量参与,逐步形成医疗卫生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间数据信息共享的机制,推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有效衔接。
为进一步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保障水平偏低,“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突出问题,2015年国务院部署各地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目前,大病保险已覆盖10.5亿城乡居民,有效减轻了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及家庭的费用负担。
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大病保险业务累计支付300亿元,个案最高赔付111.6万元,大病患者住院费用全国平均实际报销比例达到70%左右,大病患者支付水平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提高近12个百分点。建立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需要更好发挥“保险+救助”综合保障作用。
在加强制度衔接方面,今年1月我部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扶贫办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2号),部署各地做好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
文件明确了资助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措施;要求各地落实大病保险对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在内的困难群众实施降低起付线、提高封顶线和报销比例、适度拓展合规费用范围和诊疗项目等倾斜性支付政策。
提出通过拓展救助对象范围、提高救助水平等方式全面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部署实行贫困人口县域内就医“先诊疗、后付费”;积极推进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一站式”即时结算,为困难群众看病就医提供更多便利,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
参考资料:民政部关于强化医疗救助与医保等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大病医疗救助的范围:1、恶性肿瘤;2、尿毒症;3、急性心肌梗塞;4、急性脑中风;5、重症肝炎;6、急性坏死性胰腺炎;7、苯丙酮尿症;8、各种心脏病以及心功能不全三级;9、高血压III级;10、心肌病;11、肝硬化失代偿期;12、器官移植后排异治疗;13、糖尿病;14、重症类风湿性关节炎;15、脊髓损伤合并截瘫;16、精神分裂症;17、系统性红斑狼疮。
农村户口大病补贴标准
1、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
2、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减免、补助有关医疗费用后,个人实际承担的本年度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年收入的居民。
3、所有参加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及随参合父母享受新农合医疗待遇的新生儿,患有22类重大疾病的。
4、除22类重大疾病外,参合农村居民当年度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2万元以上(含2万元)部分和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4万元以上(含4万元)部分。
5、对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外费用规定其占医疗总费用比例上限,一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10%(含10%,下同)、二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20%、市级及市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30%,高于上限的范围外费用不予救助。
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是对患有重大疾病并造成医疗和家庭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给予限额资金救助,享受医疗优惠政策;对特殊困难群体(包括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给予医前救助,并资助其分别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均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持有《德州市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
(三)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减免、补助有关医疗费用后,个人实际承担的本年度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年收入的居民。
三、什么条件不属于大病医疗救助承担范围?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大病医疗救助承担范围:
(一)未经定点医院批准,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在河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不能提供定点医院的诊断病历、诊断证明、住院凭证,以及应提供,而不提供有关医疗费用报销、减免、补助凭证的;
(四)隔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五)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因赌博、吸毒、酗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不属于本办法规定救助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大范围急、危、病人抢救治疗及疫情和大规模传染病所导致的医疗费用;
(八)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地方规定为准,因为各个地方经济发展,消费水平的差异,目前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请咨询当地的医保部门,和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