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如严重心脏病,看守所原则不予收押,否则,出了问题由看守所承担。
如果送看守所时有病不被收押,后警察找关系变更了病历,其行为是违法的,家属可以向其上级公安机关纪检部门投诉。
也可以直接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或者检察院监所科投诉。
附:《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首先要有涂改病历的证据,可向其上级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投诉控告。有必要的话重新检查。
看守所收押人犯,要先进行休检,患有精神病或严重传染病的不予收押;对有严重疾病有生命危险或生活不能自理,一般也不予关押,比如患高血压三级。还有就是怀孕或哺乳自己孩子的妇女不予收押。一般疾病不影响人犯的关押。如被关押者确实患有不适宜关押疾病的,可以向看守所反映,也可以向同级检察机关,监所科反映。
《看守所条例》
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重新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