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操作中遇到这种情况,可以下月再开,但是相应的账务也要到下月才能进行冲抵处理。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根据上述相关文件并没有说明开具的《通知单》要在当月开出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而销货方待开出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冲减销售额,因此不涉及跨月无法开具的情况,请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