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积率,是指建筑物总面积与宗地面积之比。在宗地面积一定的情况下,建设项目的容积率越高,建设物总面积就越大,土地利用率就越高,地价也就越高,土地使用权人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也就越高。近几年,社会上存在着一些规划等部门权力寻租,违规批准开发商提高容积率,开发商获取巨额利益的现象。清理改变已出让国有土地用途和容积率对于从源头上防治腐败、规范房地产市场有着重要的意义。由于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应补交土地出让金数额的确定方法上,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很多分歧,我们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
提高容积率后应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法律依据
由于容积率的提高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有着实质性的影响,开发商在较低的容积率的标准下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开发过程中又通过种种手段提高容积率,其行为的本质是逃废土地出让金,对于房地产行业普遍存在的这种弊端,应当采取法律的手段予以有效地打击和制止。
虽然1990年国务院颁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开始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仅对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应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作出规定,对地价有重要影响的容积率调整是否应补交土地出让金未作出规定。
2001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第一次对其作出明确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等,必须依法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对于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2002年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国有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应当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补交”。
一般容积率是不能改变的,这是规划部门根据总体考虑给出的数据。改变了就是多造房屋建筑面积,按多建面积X规定全额补交。
对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法收回并重新组织招拍挂出让。
各地改变容积率补交出让金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即:评估法、基准地价修正法、平均楼面地价法和综合法。
所谓评估法,就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要求改变容积率的地块委托土地评估专业机构对不同容积率条件下应补交的土地差价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确定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数量。
所谓基准地价修正法,就是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政府已批准的基准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来确定不同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数量。
所谓平均楼面地价法,是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成交价和成交时对应的容积率,计算出平均楼面地价,以此为基础,来确定新的容积率所对应地价,二者之差为补交土地出让金数量。所谓综合法,是在基准价修正法和平均楼面地价法等的基础上,考虑时间因素,土地用途等因素由国土部门综合确定改变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数量。
上述方法都有一定依据和可操作性,由于没有统一的规范,上述方法测算出的土地出让金应该都不违反规定。
但综合分析,评估法应作为首选方法,即改变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应以科学评估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