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纳企业账簿的印花税按照分类来说主要有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两种,企业交纳账簿印花税也应该分别处理。我国对交纳企业账簿的印花税有相关的政策优惠,对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从1999年1月1日起独立运营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凡属在邮电管理局分营前已贴花的资金免征印花税。1999年1月1日以后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企业账簿的印花税按照资金的账簿。资金的账簿是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并且按计税依据万分之五的税率贴花。资金的账簿交纳主要有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增加注册资本的、增加资金的次年度、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行、这四种计税依据,每种交纳企业账簿的印花税依据如下:
第一种是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营业账簿在计税贴花时,为了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规定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算贴花。
第二种是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应增加部分补贴印花。
第三种是企业增加资金的次年度凡“资金账簿”在次年度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对其不再贴花。增加的,需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第四种是在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4号规定:其境外总行须拨付规定数额的“营运资金”,分行在账户设置上不设“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账户。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记载由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账簿,应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
企业账簿的印花税按照其他营业账簿处理。其他营业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税率按照按每册五元定额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