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需要承担债务责任吗

2024-11-09 22: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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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公司股东通常情况下不用承担债务责任,特殊情况下要承担责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通常情况下,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法人中的一种,法人是法律规定拟制的人,对于股东来说,公司这种企业法人就是别人,别人的债务当然不需要你来承担。

原理是这样的,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无论是用实物、货币、知识产权或是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出资,都是所有权的转移,而不是简单的给公司使用。

二、特殊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在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下,股东只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几乎唯一的义务就是出资,如果股东出资不实,就需要在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例如,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而全体股东实际出资200万,有800万的缺口,而公司欠债1000万无法偿还,那全体股东,应对公司1000万债务中800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扩展资料: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按照该规定,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应满足以下条件:

(1)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滥用公司法人人格逃避债务是引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事实,是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条件。其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一套班子、两个牌子”,财产混同,利用同一资产设立多个公司,转移资产、空壳运转等。

(2)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这是衡量法人人格是否滥用的一个客观标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是由债权人启动的,而只有当债权人的损害达到一定程度时,其才可以启动这一制度。而何谓“严重损害”则是需要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自由裁量的不确定条款,要根据债权人所举证据综合认定。

(3)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债权人必须举证证明自己因为股东的滥用公司人格行为而遭受到了损害。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确定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虽然公司人格被否定后,要追究的责任并非一般的世事赔偿责任,但主观过错仍是承担这种责任的必要条件。

回答2:

依照公司法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已认缴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法人是公司股东之一,且认缴出资并持有公司部分股权时,当公司出现债务的情况,只要履行完出资义务后,就不会承担其他责任。反之,则应当在未缴足数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需要强调的是,个人独资公司的法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和公司财务区分,出现自己挣钱,自己拿钱。而没有单独制作财务报表的情况时,当公司出现债务法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回答3:

结论:通常情况下不用,特殊情况下要承担责任

一、通常情况下,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法人中的一种,法人是法律规定拟制的人,对于股东来说,公司这种企业法人就是别人,别人的债务当然不需要你来承担。

原理是这样的,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无论是用实物、货币、知识产权或是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出资,都是所有权的转移,而不是简单的给公司使用。

例如:A用一辆宝马轿车向公司出资,出资之前宝马轿车的所有权人是A,而完成出资后,宝马轿车的所有权人就变成了公司,A得到的对价是公司的部分股份。再例如:出资之前B对100万现金拥有所有权,完成出资后,100万元的所有权人就变成了公司,B得到的对价也是公司的部分股份。这个时候,股东是公司的所有人,公司是财产的所有人。

这就是公司法上规定的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的独立财产来源之一就是股东的出资。

公司成立以后,就会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生各种关系,比如公司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如果判定公司为责任方,就需要公司来赔偿,这就产生了侵权责任之债,民法上的债分为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责任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这些债都需要以公司的全部财产来偿还,这就是公司法上规定的,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这么理解就更简单,就好比,夫妻(股东)生的子女(公司),父母(股东)是父母(股东),子女(公司)是子女(公司),父母(股东)对子女(公司)倾注无限的爱和金钱等等(股东用货币、无形资产、有形资产等等的方式出资),父母(股东)得到的对价是子女(公司)的监护权(股东资格)和今后子女(公司)对父母(股东)的赡养(分红)义务。没有出息的子女(经营不善的公司)没有能力赡养父母(没有利润供分配)。

父母是父母,子女是子女,股东是股东,公司是公司,如果子女犯了死罪,需要枪毙父母,必然影响生孩子的积极性。而同样,如果公司欠债了,需要股东来偿还,必然影响股东投资的热情,这是公司历史上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产生的根本原因。这就是股东有限责任制度。

二、特殊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在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下,股东只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几乎唯一的义务就是出自,如果股东出资不实,就需要在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例如,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而全体股东实际出资200万,有800万的缺口,而公司欠债1000万无法偿还,那全体股东,应对公司1000万债务中800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股东需要承担公司债务的情况还很多,这里不做过多描述,因为全部描述那等于写一本书,有问题的话,提问者可以追问,根据追问的情况进行追答会更切合实际。

回答4:

公司债务是否应由股东承担

回答5:

别以为公司没钱还债,股东就不用偿还
作者| 蔡思侬
单位| 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
公司为有限责任,一旦公司无资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将处于被动不利,但,如发生如下情形时,股东将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股东主张债权:
1、虚假出资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执行中,可以向该公司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核查,了解股东是否虚假出资。

2、出资不到位
《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执行中,可以向该公司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核查,了解股东是否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3、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以及《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公司设立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股东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实践中,需对公司进行财务审计,方能进一步确定是否存在抽逃出资情形。如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情形,则股东在出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清算组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有权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
实践中,先了解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法》解散清算情形,在工商部门了解公司是否已组成清算组,是否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有权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
实践中,在工商部门了解公司是否已组成清算组,该清算组是否存在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或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

6、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
实践中,经常发生公司的股东逾期未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情形,如符合因此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则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在该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8、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9、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10、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
实践中,可以到工商部门调查股东是否有此承诺或载有承诺的协议文本。

11、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

12、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债权人有权主张在其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实践中,可向工商部门调查了解清算方案和清算结果,确定股东是否有受偿公司财产。
13、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公司的财产不独立于股东的财产,一般指公司与个人财产混同、账户混同,在经营中,一人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生关系时并未将自己与公司区分对待,并且利用公司有限责任原则为自己获取,将公司财产充作私用;以公司名义为自己目的借贷和担保等等。

14、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并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比如利用股东身份要求公司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其控制的公司出售产品,或者作出不利于公司的股东会决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