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没有下来的回迁房,可以买卖吗

2024-11-17 05: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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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通常不可以,通常没有房产证,无法进行房屋过户,因此不能进行房屋买卖的。

回迁房买卖注意事项:

回迁房,在二手市场上市的回迁房约占整个二手市场的10%。而这些回迁房总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业主已经持有房产证;另一种是业主只持有回迁协议。

作为第一种情况,即业主已经取得该商品小区的《房产证》。这些回迁房是完全可以做二手买卖或租赁交易的,因为在二手交易的过程中,《房产证》是房管局认可,并受其监督的。因此有《房产证》的回迁房都是可以正常在交易所过户转名,这对购买者来说是十分有保障的,不必有其他的担心。

扩展资料:

回迁房是开发商在征收土地时,配给回迁户的房子,基本上每个楼盘都会有回迁房。开发商会与回迁户签定一份购房合同,购房合同中通常会有关于托付开发商代理房产证的条款等等。

只要购房合同的回迁房是不能进行交易的,只要办理了房产证的回迁房才干上市进行交易,和商品房相同正常交易。

在没有获得房产证的情况下,购买回迁房会有许多危险。

(1)回迁房办理房产证的一起,通常是依据回迁房协议上所签定的姓名来断定房产人的。因而,如果在未获得房产证的情况下购买了一所回迁房,则办理房产证时也许房产证上的姓名不必定是购买人。

(2)在没有获得房子产权证的情况下进行房子交易交易,这是归于私下交易的,也是不合法的做法,即便在公证处办理公证了,也不受法律保护,原回迁户也相同能够回收自个的房产。

所以,未获得房产证的回迁房的交易做法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关于购买人来说,购买未获得房产证的回迁房能够说是赔了夫人又折了兵的困境,并且仍是维权艰难的做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回迁房

回答2:

回答3:

  通常不可以,通常没有房产证,无法进行房屋过户,因此不能进行房屋买卖的。
  回迁房买卖注意事项
  回迁房,在二手市场上市的回迁房约占整个二手市场的10%。而这些回迁房总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业主已经持有房产证;另一种是业主只持有回迁协议。
  作为第一种情况,即业主已经取得该商品小区的《房产证》。这些回迁房是完全可以做二手买卖或租赁交易的,因为在二手交易的过程中,《房产证》是房管局认可,并受其监督的。因此有《房产证》的回迁房都是可以正常在交易所过户转名,这对购买者来说是十分有保障的,不必有其他的担心。
  然而另一种情况,即业主手中只有发展商的回迁协议的,这就需要购房者多一个心眼才行。这些房子的业主手中只有发展商的回迁协议的,在做二手交易时是不能在房地产交易所做公证过户和改名的。因为该回迁协议只是业主与发展商之间的私人商业协议,此协议并没有得到房管局的认可。因此双方进行交易时,只能是在公证处做公证交易,待《房产证》出来后才能做真正的过户交易。
  许多回迁房的业主都要求必须收取一定金额的订金,甚至先收80%~90%的楼款,作为客人购买该套房子的保证,余数则在真正过户交易后再付清,而由于业主也不能保证什么时候一定能够真正过户,这对购买者来说具有一定的交易风险。

回答4:

通常不可以,通常没有房产证,无法进行房屋过户,因此不能进行房屋买卖的。
回迁房买卖注意事项
回迁房,在二手市场上市的回迁房约占整个二手市场的10%。而这些回迁房总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业主已经持有房产证;另一种是业主只持有回迁协议。
作为第一种情况,即业主已经取得该商品小区的《房产证》。这些回迁房是完全可以做二手买卖或租赁交易的,因为在二手交易的过程中,《房产证》是房管局认可,并受其监督的。因此有《房产证》的回迁房都是可以正常在交易所过户转名,这对购买者来说是十分有保障的,不必有其他的担心。
然而另一种情况,即业主手中只有发展商的回迁协议的,这就需要购房者多一个心眼才行。这些房子的业主手中只有发展商的回迁协议的,在做二手交易时是不能在房地产交易所做公证过户和改名的。因为该回迁协议只是业主与发展商之间的私人商业协议,此协议并没有得到房管局的认可。因此双方进行交易时,只能是在公证处做公证交易,待《房产证》出来后才能做真正的过户交易。
许多回迁房的业主都要求必须收取一定金额的订金,甚至先收80%~90%的楼款,作为客人购买该套房子的保证,余数则在真正过户交易后再付清,而由于业主也不能保证什么时候一定能够真正过户,这对购买者来说具有一定的交易风险。

回答5:

回迁安置房,相比较普通商品房来说便宜不少,不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新建回迁安置房无法立即办理房屋产权证,一旦原户主在房产证过户前“变卦”,必然给购房者带来众多麻烦。今天上午,在经开区回迁安置房交易纠纷案座谈会上,法院法官告诉记者,对于类似这样的情况市民大可不必担心,只要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合同双方就必须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回迁房交易纠纷呈增多趋势
记者在会议上了解到,近年来合肥周边安置回迁房增多,而伴随该类房屋买卖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也随之增多。
高新法院民二庭庭长刘亚鹏分析认为,该类案件的特点呈现为:纠纷原因单一。被拆迁人或其亲属将回迁房(或安置平房)出卖,买受人支付房款并实际居住房屋。时隔数年待回迁房屋具备办证条件后,由于房价上涨等因素,出卖人往往以“差价”或“补偿”协商不成为由,拒绝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拒绝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
诉讼抗辩理由较单一。出卖人往往以未经家庭其他安置对象的同意或者违反法律规定为由主张回迁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易引发连环诉讼。部分出卖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又擅自将房屋转让或抵押给第三人,严重损害原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
“回迁房交易登记制度”可规避风险
记者从市房产局了解到,回迁安置房虽不属于经济适用房,但前提是解决好房产证、土地证的问题,就可以跟商品房一样上市交易。
“回迁房买卖合同除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外,原则上属于有效合同,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义务。”刘亚鹏建议:可以建立“回迁房交易‘登记’制度”,由各社居委统一就回迁房交易情况进行登记。待房屋具备办证条件时,社居委除通知被拆迁人外,还应通知登记的买受人,既保护买受人的知情权,也避免被拆迁人(出卖人)擅自将房屋转让、抵押给他人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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