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办理公司设立登记要几天?

2024-10-31 23: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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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长春市办理“公司设立登记”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需提供:《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需提供:《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需提供:《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需核对是否为受托人。)
5.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
6.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需核对是否为受托人。)
7.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需提供: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全体董事会成员签字,监事会决议由监事会成员签字,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由全体职工代表签字。)
8.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需提供: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9.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需提供: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全体董事会成员签字,监事会决议由监事会成员签字,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由全体职工代表签字。)
10.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需提供: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真实、有效。◆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1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需提供: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
1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需提供: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真实、有效。◆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1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需提供:股东大会会议纪录(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1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需提供:股东大会会议纪录(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15.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需提供:股东大会会议纪录(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16.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需提供: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17.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需提供: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18.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需提供: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19.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需提供: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不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无需提交此项。)
20.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需提供: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2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需提供: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不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无需提交此项。)
2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需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国家和省核名的需提供)(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2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需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国家和省核名的需提供)(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2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需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国家和省核名的需提供)(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25.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需提供:全体董事、监事人员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需在有效期内。)
26.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需提供:全体董事、监事人员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
27.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需提供:全体董事、监事人员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需在有效期内。)
28.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需提供: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29.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需提供: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30.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需提供: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3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涉及前置审批目录内内容的需提供,可参考2017年5月前置审批目录。)
3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3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涉及前置审批目录内内容的需提供,可参考2017年5月前置审批目录。)
3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需提供:住所使用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2、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1)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2)租赁房屋提交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及租赁协议; (3)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可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可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4)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5)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35.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需提供:住所使用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36.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需提供:住所使用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2、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1)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2)租赁房屋提交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及租赁协议; (3)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可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可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4)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5)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37.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供:《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在变更事项中填写清楚变更前后内容。)
38.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供:《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39.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供:《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在变更事项中填写清楚变更前后内容。)
40.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41.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42.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43.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加盖企业公章,并由负责人签署;需核对是否为受托人本人。)
44.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45.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加盖企业公章,并由负责人签署;需核对是否为受托人本人。)
46.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供:分立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2、执照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47.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供:分立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48.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供:分立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2、执照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49.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供: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既出资人决议或股东决议);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50.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供: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51.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供: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既出资人决议或股东决议);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52.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53.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54.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55.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供: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
56.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供: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57.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供: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
58.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供: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提交章程修正案的,需根据公司章程核对相应条款。)
59.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供: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60.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供: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提交章程修正案的,需根据公司章程核对相应条款。)
61.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供:依法刊登公司分立公告的报纸样张(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应在公开发行报纸刊登公告;公告需满45天方可办理办理相关登记。)
62.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供:依法刊登公司分立公告的报纸样张(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63.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供:依法刊登公司分立公告的报纸样张(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应在公开发行报纸刊登公告;公告需满45天方可办理办理相关登记。)
64.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供:因分立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或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由存续公司或解散公司登记机关出具。)
65.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供:因分立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或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66.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供:因分立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或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由存续公司或解散公司登记机关出具。)
67.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供: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68.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供: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69.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供: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70.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供:住所使用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及租赁协议;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可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可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71.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供:住所使用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72.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供:住所使用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及租赁协议;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可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可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73.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供:《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在变更事项中填写清楚变更前后内容。)
74.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供:《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75.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供:《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在变更事项中填写清楚变更前后内容。)
76.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77.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78.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79.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加盖企业公章,并由负责人签署;需核对是否为受托人本人。)
80.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81.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加盖企业公章,并由负责人签署;需核对是否为受托人本人。)
82.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供: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83.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供: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84.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供: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85.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86.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87.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88.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供:合并各方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既出资人决议或股东决议);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89.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供:合并各方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90.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供:合并各方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既出资人决议或股东决议);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91.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供: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92.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供: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93.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供: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94.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供: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由全体股东签署。)
95.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供: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96.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供: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由全体股东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