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无论任何原因,甲方未能收到乙方要求退款的通知,本合同自然解除,双方相互不再承担责任。”这样的条款明显不利于乙方,如果是甲方原因而造成甲方未能收到乙方要求退款的通知,那乙方不是很吃亏,而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所以,这个条文属于无效条文。其次“乙方一次性将药款付给甲方”也不合理,凭什么医院可以分两次送药给患者,而患者却要一次性付全款,万一用药过程中出现病重或者药无效或者有其他对乙方不利的情形,乙方就很吃亏了。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乙方服用三个月后在三级甲医院做肠镜核实。如果结肠溃疡未能痊愈”这里的痊愈时之完全痊愈还是部分痊愈没有说明白,到时候很容易产生纠纷···所以一定要具体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