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版权是指音乐作品创作者对其创作的音乐作品享有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而数字音乐版权则是音乐作品数字化的版权,也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1、对象不同音乐版权针对的是音乐出版的相关权利,出版人可以将权利授权给他人,比如表演权、复制权、网络传播权等。数字音乐版权针对的是与音乐版权数字化相关的权利,比如网络音乐的下载权。2、目的不同音乐版权保护的是著作权人的出版权,保护其权利不受侵犯。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是数字音乐版权人依法享有的操作权限,保护其权限不受侵犯。3、范围不同音乐版权的范围包括版权人的所有著作权,范围相对较广。数字音乐版权仅包含音乐版权数字领域的权利,范围相对较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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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音乐著作权是指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
现在信息化时代,已经全部转化为数字版权,提到音乐版权,就不得不提区块链加密技术,共时定价技术和人工智能收益分配技术,
1.区块链加密技术:以分布式存储(去中心化)是基本的前提,因为它去掉了中介;而共识机制是核心,因为它实现了在没有中心的分布式网络中统一思想达成共识;通过加密技术作为保障,因为加密技术实现了交易信息的安全。这样就保障了所有用户的每一笔交易操作记录都可以被实时追溯且不可更改,换言之,用户可以随时查看自己的交易且无人可以对交易进行干涉和更改,保证了交易的绝对安全。
2.共识定价:不同于股票,定价时有很多限制,而是歌曲版权发布于曲投投平台后,十天以内,所有参与者根据自己的喜欢和估算该歌曲的潜在价值进行自由认购,认购结束后,再由系统自动算出该歌曲的初步定价,该定价是完全由参与者的认购意愿和评估所决定的,也就是完全自主的定价模式。
3.人工智能收益分配技术:通过与高校之间的技术联动,智能算法能够随时根据参与者手中持有的歌曲版权百分占比,对该歌曲产生的收益进行实时的价值涨跌跟踪,以保障参与者能够时刻看到自己版税情况,并可在任意时刻进行对版权的流通交易。做到真正的公平分配收益。
通过这三种核心技术,曲投投做到了只需要打开手机软件,便可以进行零门槛的市场参与,保证了市场的广泛性参与和每位参与者的利益。歌迷和音乐爱好者,不再只是一次性付费的消费形式,而是能够在认购歌曲版权后享受其投资的更大未来收益。音乐人无须被市场“默认”规则束缚,只需将其创作歌曲版权的一部分,至少拿出“20%”,便可在平台获取即时收益,用以支持后续的音乐创作。
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
版权注册
MORP数字音乐在线注册系统,该系统可对音乐的词、曲、编曲、翻唱等音乐作品进行在线的版权注册。作品注册成功后,MORP系统将自动生成国际标准的ISWC临时码,该代码是全球性音乐著作权代码。通过版权注册号码,各个国家的音乐著作权协会将提供相应的版权代理保护,该作品在这些国家内被使用,当地音乐著作权协会将代理收取著作权费,并通过中国音著协将费用转给著作权人。
同时,在注册作品出现版权纠纷的时候,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专职法律团队可提供作品的注册信息,注册时间精确到秒,为版权人提供法律援助,切实的保护版权人合法权益. 在保护的同时,协会还将聘请资深音乐人对作品进行筛选,在经过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好的作品通过协会的在线交易平台发布,提供给协会战略联盟的唱片公司、演艺经济公司、各大音乐网站进行购买推广。协会会将购买费用转给著作权人。
著作权法规定的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期指的是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改编、翻译等创作者对其创作的音乐作品享有专有权的保护期限。保护期限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过了保护期的音乐作品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修改权等人身权永远受保护。
人们所说的“翻唱”实际上是指将已经发表并由他人演唱的歌曲重新演唱,其中根据自己的风格重新演绎但不改变原作品的一种行为。
如果所翻唱的音乐作品已经以录音制品的形式出版发行过,再以CD、卡带等录音制品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属于法定许可的范围,不需要经著作权人事先许可,但要在两个月内按照法定许可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找不到著作权人的,可以向中国著作权协会支付报酬。如果在录像制品、电视音乐(MTV)或现场表演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属于非法定许可的使用方式,须经作者本人或协会的许可,音著协负责对会员的作品有权发放翻唱使用许可。如果翻唱外国歌曲一般会涉及到是否要将外文歌词翻译成中文的情况,我国著作权法把这项权利规定为作者享有,如果翻唱外文歌曲需要将歌词翻译为中文的话须经作者本人同意,并合作者协商有关报酬。
法律人士,“音乐侵权”似乎无法可依,法官综合各方面意见得出的判断成为决定性依据。对此律师表示,包括影视作品的侵权,很多判断标准都是十分模糊的。对于如何杜绝类似侵权案件,律师认为在相关法律并不完善的情况下,唯有进行行业自律,“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如果你的作品确实是抄袭的,那么即使法律不给你定罪,你的音乐作品也会被歌迷所唾弃,这对你又有什么好处?只有踏踏实实做自己的东西才有市场,这个世界也才能真正‘清静’。”
据了解,在音乐圈中,认定抄袭也有将“8个小节雷同”作为判断音乐作品是否抄袭的标准。而律师对此明确表示,我国并无相关版权法,版权法律都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下,而《著作权法》中根本没有类似“8小节雷同即算抄袭”的相关法律,“法律中对音乐侵权并不像商标、专利,它没有量化的标准,因此类似官司更多的是靠法官的‘自由裁定’。说白了,这还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法官本人对音乐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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