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予扣除项目:
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额中扣除的项目,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包括:
1、成本:指生产经营成本。
2、费用:指三项期间费用。
3、税金:指已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城建税六个价内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简称“六税一费”。
4、损失:指营业外支出、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等。其中,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法为准。
二、不得扣除项目: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乎隐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应在其受益期内竖顷尺分期摊销。
3、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5、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项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6、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7、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用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8、各种赞助支出。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准予扣除的扣除标准:
1、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
职工福利费扣除额为14%,工会经费扣除额为2%,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捐赠的扣除
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的12%以内的,允许扣除。超过12%的部分则不得扣除。
3、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4、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
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的与该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余高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5、国债利息收入的扣除。纳税人购买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其他收入的扣除
包括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者,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外,其余则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
7、亏损弥补的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准予扣除项目应遵循的原则
1、权责发生制。
2、配比性。
3、相关性。
4、确定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准予扣除项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予扣除项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只要跟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的支出,都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具体参考条三。
一、定义: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二、纳税人:
1、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国有企枯轿棚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使帆派用本法,这两类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避免重复征税。
三、计算方法:
1、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2、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是据以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损失以及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成本是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耗费和各项间接费用。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等。除此以外,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外,税收有关规定中还明确了一些需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扣除项目。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⑴利息支出的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⑵计税工资的扣除。 条例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这意味着取消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但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对明显不合理的工没则资、薪金,则不予扣除。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制定与《实施条例》配套的《工资扣除管理办法》对“合理的”进行明确。
⑶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以前的扣除标准(提取比例分别为14%、2%、2.5%),但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了。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⑷捐赠的扣除。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的12%以内的,允许扣除。超过12%的部分则不得扣除。
⑸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税法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列支60%,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通过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额限制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不调增40%的业务招待费,采用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⑹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扣除。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在省级税务部门认可的上交比例和基数内,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⑺残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对纳税人按当地政府规定上交的残疾人保障基金,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⑻财产、运输保险费的扣除。纳税人缴纳的财产。运输保险费,允许在计税时扣除。但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则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⑼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则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但租赁费中的利息支出。手续费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⑽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扣除。纳税人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提取的标准暂按财务制度执行。纳税人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⑾转让固定资产支出的扣除。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是指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清理费用等支出。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⑿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这里所说的净损失,不包括企业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纳税人发生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⒀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的与该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⒁国债利息收入的扣除。纳税人购买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⒂其他收入的扣除。包括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者,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外,其余则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
⒃亏损弥补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不得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⑴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
⑵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应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⑶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⑷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⑸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项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⑹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⑺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用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⑻各种赞助支出。
⑼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支出有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缺轮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本条是在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指导下,借鉴国际立法经验,在总结和完善现有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制定的,既体现了立法的前瞻性和创新性,又兼顾了立法的延续性和一贯性。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不能扣除
股息,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只要公司存在可供分配的利润,即应依事先确定的特定比率向特定种类的股东支付的财产利益,股息一般只向优先股股东支付。红利,是指公司向一般股东支付的,比率并不特定,根据公司盈余情况由股东会临时决定的财产利益。企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与利息不同,利息是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发生的费用,一般情况下是允许税前列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而股息、红利属于股东权益是股东在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得到的财产利益,不能税前扣除。关于企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款项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项目扣除,理论界存在着诸多争论,其核心问题在于如何避免对股息、红利等收益造成的经济性双重征税问题。有人认为,对股息、红利等收益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投资者对于该项所得免税;也有人认为,对股息、红利等收益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对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从股息、红利等收益款项的性质来看,将该项支出作为不得扣除项目,计征企业所得税,更加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款项是投资伏亏信者从被投资单位的税后利润(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空春盈余公积)中分配取得的,属于已征过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利润用于分配的股息和红利,将其直接规定为不得扣除的项目,不仅操作简便,简化征管,还可以避免因免征企业所得税而诱使企业钻空子。相反,如果允许该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款项扣除,企业应当在汇算清缴期满前召开股东大会并做出决定,明确本年度利润中对投资者分配的数额;税务机关征收时需准确掌握企业中投资者的投资额及其分配情况,计算复杂,税收征管成本高、效率低。也可能会造成企业与投资人恶意串通,将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股息红利发放,侵蚀税基情况的发生,将会增加税收征管的难度,不利于良好税收秩序的形成。
二、企业所得税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是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计算出来的,因此企业所得税的税款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是不可能扣除的,这是由企业所得税本身的特点决定的。但企业所得税与其他税金不同,如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等,这些税金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缴纳,是作为一般扣除项目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所以《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不得税前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过去各项税收滞纳金的提法,用语更为规范。税收滞纳金是指税务机关基于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事实,而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一定比例的附带征收。税收滞纳金既包括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也包括其他税种的滞纳金。《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收滞纳金的征收比例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因此,滞纳金带有一些行政执行法的性质,其目的在于督促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尽早履行义务,税收滞纳金应当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允许税前扣除,这是税法社会道德谴责功能的体现。如果允许税收滞纳金税前扣除,就会造成由国家为它的部分违法成本买单,间接鼓励纳税人无限期的拖延缴纳税金的后果。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经常发生纳税人逾期缴纳罚款,受到滞纳金惩罚的情况发生。《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税收滞纳金不能税前扣除,但其他形式的滞纳金能否扣除,没有作出规定。但根据现有法律进行分析的话,罚款不可扣除,则罚款滞纳金也不得扣除。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能扣除。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是针对违反刑法被判处刑罚的犯罪人的刑罚方法。如某法人企业因犯走私罪被法院判处一定数额的罚金,该罚金是对其犯罪行为的最严厉的处罚。该法人企业缴纳的这笔罚金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反之,会起到鼓励其犯罪的导向作用。罚款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实施的要求其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行政处罚方法。罚款属于行政处罚,针对的是行政违法行为,即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当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时,行政罚款与作为刑事责任的罚金之间,是否存在一种替代关系?这两种责任形式尽管性质不同,实施处罚的主体、程序也不同,但它们都会导致行为人的财产损失,都属于法律上的金钱罚。《行政诉讼法》第28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但并不是所有的罚款都不能扣除。
例如,纳税人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因为是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违约行为发生的支出,可以扣除。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不能扣除的,被没收财物也是一种行政处罚,属于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对纳税人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准予扣除是符合税法的价值导向和基本原则的。
三、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关于捐赠支出,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为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我国对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采用的是部分扣除,即法律允许扣除的幅度内可以扣除,超出幅度的部分则不允许扣除。这样可以达到鼓励捐赠和保障财政收入的双重目的。这里所谓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实际上包括两种情况的捐赠:一种是不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如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等;另一种就是符合条件但是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扣除限额的部分。纳税人的公益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如果符合公益性捐赠的条件,但捐赠额超过了年度利润总额12%的标准,如捐赠额达到年度利润总额的30% ,则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 的部分(不考虑纳税调整因素)是不允许扣除的。但如果捐赠额是10%则是允许扣除的,扣除标准是按照实际的捐赠额来计算扣除。总之,捐赠支出不能扣除的标准有两个:一个是质的标准;一个是量的标准。只有质、量都符合公益性捐赠的标准才可以,否则不予税前扣除。
四、赞助支出不能扣除
赞助支出与捐赠支出的相同点在于都是企业无偿支付给对方的支出,但内涵却大不相同。在税法上一般把赞助支出理解为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如果属于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可以参照广告费用的相关规定扣除。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又可以分为自愿的和非自愿的赞助支出。但不管纳税人是出于何种心理,非赞助支出是不能扣除的。或许纳税人是在某政府部门的强制摊派下进行的赞助,如赞助某政府部门领导干部出国旅游等。纳税人自愿与否不影响该部分赞助支出的性质,国家不应为纳税人的赞助承担税款减少的损失。
五、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能扣除
准备金是指为确保企业未来的投资或发生的费用,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一定比例的所得额扣除,设置为准备金。也就是纳税人为将来可能发生的事项提前准备应对的资金。准备金是为特定的目的设置的,因此,每一种准备金都规定有特定的用途和内容。纳税人经常发生的准备金包括坏账准备金、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等。这些准备金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核准才能予以扣除,否则不能扣除。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提取各种准备金的形式获得延迟纳税的利益。因为这些提取的准备金可以从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就是说暂时不用纳税,等到各项损失实际发生时再扣除准备金,此时并不减少损失发生时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不允许事先提取准备金,就相当于企业事先要先纳税,以后发生损失时再减少纳税。允许企业提取准备金实际上是允许企业的部分所得可以延期纳税,因此,提取的比例应当有所控制,否则,企业可以将全部利润全部作为准备金,这样在当前的纳税年度就不用纳税了,这就是典型的避税行为了。
所链磨得税核岩宽算中,罚粗唤亮金、罚款等不能税前扣除的支出项目
你们在计算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的时候
和你要洞州粗交的税迹高款有关系的支出一定要计算在内,
没有关纳镇系的就没有必要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