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因被拆迁人的厂区不在此征拆范围之内,故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因主体不适格,无权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上厂房拆迁的被拆迁人应当为征地范围内的产权所有人,因被拆迁人厂区不在拆迁范围之内,故被拆迁人也根本不是签署拆迁补偿协议的适格主体。同带哗时,因为征收集体土地、实施集体土地上厂房拆迁,应严格适用《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在拆迁范围之外擅自实施拆迁,与厂房所有人签订所谓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实际上蠢颤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定。
依照《合同法》中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属无效,拆迁人故意隐瞒拆迁规划所划定的征收范围,意图对被拆迁人厂房实施拆迁,应当对被拆迁人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拆迁人可以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等程序以确认厂房不在拆迁范围之内,这种情况在现实中也是存在的也有相当一部分人签订补偿协议之后就被拆除的,却不清楚自己实际并不属于拆迁范围。由于拆迁活动中,许多应当公告的内容未被公告,而被拆迁人因法律知识淡薄缺乏维权意识许多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便无从保障,作为被拆迁人在面征收拆迁时一定要通过多种途径了洞岩解征收拆迁项目的实质范围以及征拆项目前置文件合法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大不了不拆迁了,协议自动失效
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