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
一、工伤鉴定十级赔偿标准是什么?
十级工伤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赔偿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怎么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的“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急性中毒等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一级伤残
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 意识消失;
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
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 不能工作;
4.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1.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 明显职业受限;
4.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 职业种类受限;
4.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
五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降低;
3. 不能胜任原工作;
4.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远距离流动受限;
3. 断续工作;
4.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
1.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
1.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扩展资料:
其中,2551为2004年上海市平均工资。实际计算时需按照当年市平均工资计算。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 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 2551 元×6 个月= 15306 元;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 个月×2551 元=10204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 个月 ×2551 元=2551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5306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10204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551 元=28061 元。
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8 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 2551 元×8 个月= 20408 元;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8 个月×2551 元=20408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 个月 ×2551 元=5102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0408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20408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 5102 元=45918 元。
八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0 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 2551 元×10 个月= 25510 元;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5 个月×2551 元=38265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4 个 月×2551 元=10204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5510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38265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 10204 元=73979 元。
七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2 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 2551 元×12 个月= 30612 元;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5 个月×2551 元=63775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6 个 月×2551 元=15306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0612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63775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5306 元=109693 元。
六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4 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 2551 元×14 个月= 35714 元;
2. 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受伤前工资的 60%支付;
3.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40 个月×2551 元 =102040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
8 个月×2551 元=20408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5714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102040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0408 元=158162 元。
五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6 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 2551 元×16 个月= 40816 元;
2. 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受伤前工资的70%支付;
3.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50 个月×2551 元 =127550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
10 个月×2551 元=25510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0816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127550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5510 元=193876 元。
四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8 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 2551 元×18 个月= 45918 元;
2. 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 75%支付至领取养老金;
3. 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
十年计 120 个月×2551 元×75%(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 元×12 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 个月×2551 元×30%(护理人员工资)=352038 元。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 352038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5918 元=397956 元。
三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0 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 2551 元×20 个月= 51020 元;
2. 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 80%支付至领取养老金;
3. 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
十年计 120 个月×2551 元×80%(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 元×13 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 个月×2551 元×40%(护理人员工资)=400507 元。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 400507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51020 元=451527 元。
二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2 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 2551 元×22 个月= 56122 元;
2. 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 85%支付至领取养老金;
3. 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
十年计 120 个月×2551 元×85%(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 元×14 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 个月×2551 元×50%(一次性护理人员工资)=448976 元。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 448976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56122 元=505098 元。
一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4 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 2551 元×24 个月= 61224 元;
2. 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 90%支付至领取养老金;
3. 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
十年计 120 个月×2551 元×90%(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 元×15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 个月×2551 元×60%(一次性护理人员工资)=497445 元。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 497445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1224 元=558669 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标准:
【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
评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十级伤残,八级至十级划分依据:
八级伤残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流动受限;
c. 断续工作;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
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扩展资料
赔偿标准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十级伤残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伤残鉴定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十级伤残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一级: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2、颈部及胸部损伤: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心肺联合移植术后;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3、腹部损伤: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4、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二级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偏瘫(肌力2级以下);截瘫(肌力2级以下);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2、头面部损伤:容貌毁损(重度);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双眼盲目5级;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3、颈部及胸部损伤:呼吸困难(极重度);心脏移植术后;肺移植术后。
4、腹部损伤:肝衰竭晚期;肾衰竭;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5、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6、体表及其他损伤: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三级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截瘫(肌力3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2、头面部损伤: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双眼盲目4级;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吞咽功能障碍,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3、颈部及胸部损伤: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口或者空肠造口;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
4、腹部损伤:全胰缺失;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重度下降;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大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未成年人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阴茎接近完全缺失(残留长度≤1.0cm)。
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二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双上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双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四级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外伤性癫痫(重度);偏瘫(肌力3级以下);截瘫(肌力3级以下);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重度)。
2、头面部损伤: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三项者;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2;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盲目3级;双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3、颈部及胸部损伤: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Ⅱ级;一侧全肺切除术后;呼吸困难(重度)。
4、腹部损伤:肝切除2/3以上;肝衰竭中期;胰腺大部分切除,胰岛素依赖;肾功能重度下降;双侧肾上腺缺失;永久性回肠造口。
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膀胱完全缺失或者切除术后,行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或者肠代膀胱并永久性造口。
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者双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双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手功能丧失分值达150分。
7、体表及其他损伤: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放射性皮肤癌。
五级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完全运动性失语;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等;双侧完全性面瘫;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非肢体瘫运动障碍(中度);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排便伴排尿功能障碍,其中一项达重度。
2、头面部损伤: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二项者;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双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视野重度缺损,视野有效值≤16%(直径≤20°);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另一眼盲目3级以上;双耳听力障碍≥81dB HL;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舌根大部分缺损;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流质食物。
3、颈部及胸部损伤:未成年人甲状腺损伤致功能减退,药物依赖;甲状旁腺功能损害(重度);食管狭窄,仅能进流质食物;食管损伤,肠代食管术后。
4、腹部损伤:胰头合并十二指肠切除术后;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中度下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全胃切除术后;小肠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障碍,部分依赖肠外营养;全结肠缺失。
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口;尿瘘难以修复;直肠阴道瘘难以修复;阴道严重狭窄(仅可容纳一中指);双侧睾丸缺失或者完全萎缩,丧失生殖功能;阴茎大部分缺失(残留长度≤3.0cm)。
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或者其余肢体任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手功能丧失分值≥120分。
六级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外伤性癫痫(中度);尿崩症(重度);一侧完全性面瘫;三肢瘫(肌力4级以下);截瘫(肌力4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相应腕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中度)。
2、头面部损伤:符合容貌毁损(中度)标准之四项者;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20.0cm;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80%;双侧眼睑严重畸形;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视力≤0.5;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双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2/3以上。
3、颈部及胸部损伤: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一侧胸廓成形术后,切除6根以上肋骨;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失;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器质性心律失常安装永久性起搏器后;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两肺叶切除术后。
4、腹部损伤:肝切除1/2以上;肝衰竭早期;胰腺部分切除术后伴功能障碍,需药物治疗;肾功能中度下降;小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完全依赖肠内营养。
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未成年人双侧卵巢萎缩,部分丧失功能;未成年人双侧睾丸萎缩,部分丧失功能;会阴部瘢痕挛缩伴阴道狭窄;睾丸或者附睾损伤,生殖功能重度损害;双侧输精管损伤难以修复;阴茎严重畸形,不能实施性交行为。
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脊柱骨折后遗留30°以上侧弯或者后凸畸形;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双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90分。
7、体表及其他损伤: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七级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不完全感觉性失语;双侧大部分面瘫;偏瘫(肌力4级以下);截瘫(肌力4级以下);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一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重度排便功能障碍或者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2、头面部损伤: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15.0cm;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50%;双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一眼球缺失或者萎缩;双眼中度视力损害;一眼盲目3级,另一眼视力≤0.5;双眼偏盲;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盲目3级以上。
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半流质食物;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4;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14枚以上;颌面部软组织缺损,伴发涎漏。
3、颈部及胸部损伤:甲状腺功能损害(重度);甲状旁腺功能损害(中度);食管狭窄,仅能进半流质食物;食管重建术后并发反流性食管炎;颏颈粘连(中度);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未成年或者育龄女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胸廓畸形,胸式呼吸受限;一肺叶切除,并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
4、腹部损伤:肝切除1/3以上;一侧肾切除术后;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反复发作逆行性胆道感染;未成年人脾切除术后;小肠部分(包括回盲部)切除术后;永久性结肠造口;肠瘘长期不愈(1年以上)。
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永久性膀胱造口;膀胱部分切除术后合并轻度排尿功能障碍;原位肠代膀胱术后;子宫大部分切除术后;睾丸损伤,血睾酮降低,需药物替代治疗;未成年人一侧睾丸缺失或者严重萎缩;阴茎畸形,难以实施性交行为;尿道狭窄(重度)或者成形术后;肛管或者直肠损伤,排便功能重度障碍或者肛门失禁(重度);会阴部瘢痕挛缩致肛门闭锁,结肠造口术后。
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双下肢长度相差8.0cm以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四肢任二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均达75%;一手除拇指外,余四指完全缺失;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60分。
八级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不完全运动性失语;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尿崩症(中度);一侧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单肢瘫(肌力4级以下);非肢体瘫运动障碍(轻度);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一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轻度)。
2、头面部损伤:容貌毁损(中度);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一项者;头皮完全缺损,难以修复;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30.0cm;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5.0cm;面部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15.0cm2;面部中心区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2;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0cm2。
一眼盲目4级;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双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重度视力损害;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双侧鼻翼大部分缺损,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合并一侧鼻翼大部分缺损;舌体缺损达舌系带;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1/2以上。
脑脊液漏经手术治疗后持续不愈;张口受限Ⅲ度;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重度);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异常。
3、颈部及胸部损伤:甲状腺功能损害(中度)颈总动脉或者颈内动脉严重狭窄支架置入或者血管移植术后;食管部分切除术后,并后遗胸腔胃;女性一侧乳房完全缺失;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累计范围相当于一侧乳房3/4以上;女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肋骨骨折12根以上并后遗6处畸形愈合;心脏或者大血管修补术后;一肺叶切除术后;胸廓成形术后,影响呼吸功能;呼吸困难(中度)。
4、腹部损伤:腹壁缺损≥腹壁的1/4;成年人脾切除术后;胰腺部分切除术后;胃大部分切除术后;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损伤致肾性高血压;肾功能轻度下降;一侧肾上腺缺失;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者改道术后;膀胱大部分切除术后;一侧输卵管和卵巢缺失;阴道狭窄;一侧睾丸缺失;睾丸或者附睾损伤,生殖功能轻度损害;阴茎冠状沟以上缺失;;阴茎皮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性交行为。
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均达1/3);三个以上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女性骨盆骨折致骨产道变形,不能自然分娩;股骨头缺血性坏死,难以行关节假体置换术;四肢长骨开放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大块死骨形成,长期不愈(1年以上);双上肢长度相差8.0cm以上;双下肢长度相差6.0cm以上。
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75%以上;一踝关节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一手拇指缺失达近节指骨1/2以上并相应掌指关节强直固定;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40分。
7、体表及其他损伤: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
九级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外伤性癫痫(轻度);脑叶部分切除术后;一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一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一足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四肢重要神经损伤(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遗留相应肌群肌力3级以下;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轻度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2、头面部损伤: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达头皮面积50%;颅骨缺损25.0cm2以上,不宜或者无法手术修补;容貌毁损(轻度);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20.0cm;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0.0cm,其中至少5.0cm以上位于面部中心区。
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2;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30.0cm2;一侧眼睑严重畸形;一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双侧眼睑轻度畸形;双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双眼泪器损伤均后遗溢泪;双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双眼角膜移植术后。
双眼外伤性白内障;儿童人工晶体植入术后;一眼盲目3级;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视力≤0.5;一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双眼象限性视野缺损;一侧眼睑轻度畸形(或者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合并该眼中度视力损害;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5mm以上;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一侧鼻翼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或者严重畸形。
唇缺损或者畸形,露齿3枚以上(其中1枚露齿达1/2);颌骨骨折,经牵引或者固定治疗后遗留功能障碍;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张口受限Ⅱ度;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轻度)。
3、颈部及胸部损伤: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50.0cm2;甲状腺功能损害(轻度);甲状旁腺功能损害(轻度);气管或者支气管成形术后;食管吻合术后;食管腔内支架置入术后;食管损伤,影响吞咽功能;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累计范围相当于一侧乳房1/2以上;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女性一侧乳头完全缺失或者双侧乳头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肋骨骨折12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4根以上;肋骨骨折8根以上并后遗4处畸形愈合;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级;冠状动脉移植术后;心脏室壁瘤;心脏异物存留或者取出术后;缩窄性心包炎;胸导管损伤;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肺脏异物存留或者取出术后。
4、腹部损伤:肝部分切除术后;脾部分切除术后;外伤性胰腺假性囊肿术后;一侧肾部分切除术后;胃部分切除术后;肠部分切除术后;胆道损伤胆管外引流术后;胆囊切除术后;肠梗阻反复发作;膈肌修补术后遗留功能障碍(如膈肌麻痹或者膈疝)。
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膀胱部分切除术后;输尿管狭窄成形术后;输尿管狭窄行腔内扩张术或者腔内支架置入术后;一侧卵巢缺失或者丧失功能;一侧输卵管缺失或者丧失功能;子宫部分切除术后;一侧附睾缺失;一侧输精管损伤难以修复;尿道狭窄(轻度);肛管或者直肠损伤,排便功能轻度障碍或者肛门失禁(轻度)。
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一椎体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一椎体并相应附件骨折,经手术治疗后;二椎体压缩性骨折;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严重畸形愈合;青少年四肢长骨骨骺粉碎性或者压缩性骨折;四肢任一大关节行关节假体置换术后;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均达75%;双上肢长度相差6.0cm以上;双下肢长度相差4.0cm以上。
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50%以上;一踝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25%;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75%;一足5趾功能均完全丧失;双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双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25分。
7、体表及其他损伤: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0%。
十级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一侧部分面瘫;嗅觉功能完全丧失;尿崩症(轻度);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以下;影响阴茎勃起功能;开颅术后。
2、头面部损伤:面颅骨部分缺损或者畸形,影响面容;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面积达40.0cm2;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6.0cm,其中至少3.0cm位于面部中心区;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10.0cm;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3.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5.0cm2;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cm2。
一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一侧眼睑轻度畸形;一侧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一眼泪器损伤后遗溢泪;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2mm以上;复视或者斜视;一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一眼角膜移植术后;一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一眼外伤性低眼压;一眼外伤后无虹膜。
一眼外伤性白内障;一眼无晶体或者人工晶体植入术后;一眼中度视力损害;双眼视力≤0.5;一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一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伴听力减退;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的30%;鼻尖或者鼻翼部分缺损深达软骨。
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唇缺损或者畸形,致露齿;舌部分缺损;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牙槽骨部分缺损,合并牙齿缺失或者折断4枚以上;张口受限Ⅰ度;咽或者咽后区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3、颈部及胸部损伤:颏颈粘连畸形松解术后;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25.0cm2;一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器质性声音嘶哑;食管修补术后;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畸形;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肺修补术后;呼吸困难(轻度)。
4、腹部损伤:腹壁疝,难以手术修补;肝、脾或者胰腺修补术后;胃、肠或者胆道修补术后;膈肌修补术后。
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肾、输尿管或者膀胱修补术后;子宫或者卵巢修补术后;外阴或者阴道修补术后;睾丸破裂修补术后;一侧输精管破裂修复术后;尿道修补术后;会阴部瘢痕挛缩,肛管狭窄;阴茎头部分缺失。
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一侧髌骨切除;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手术治疗后,影响功能;青少年四肢长骨骨折累及骨骺。
一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双上肢长度相差4.0cm以上;双下肢长度相差2.0cm以上;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一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下肢任一大关节骨折后遗创伤性关节炎;肢体重要血管循环障碍,影响功能;一手小指完全缺失并第5掌骨部分缺损;一足拇趾功能丧失75%以上;一足5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除拇趾外任何4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10分。
7、体表及其他损伤:手部皮肤瘢痕形成或者植皮术后,范围达一手掌面积50%;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皮肤创面长期不愈超过1年,范围达体表面积1%。
参考资料来源:江西人民法医学鉴定所:《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1、一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
2、二级伤残鉴定标准
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3、三级伤残鉴定标准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4、四级伤残鉴定标准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更多内容。
5、五级伤残鉴定标准
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更多内容。
6、六级伤残鉴定标准
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更多内容。
7、七级伤残鉴定标准
七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内容。
8、八级伤残鉴定标准
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更多内容。
9、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更多内容。
10、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