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异议是指诉讼当事人认为,正在办理所涉及案件的司法机关没有法律上的管辖权,申请变更办案单位的一种制度。
提出管辖异议必须是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在开庭审理前提出,其他的就没有具体要求了,当然,是否裁定变更管辖,要司法机关确定。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法院有时可能对管辖权作出错误判断而受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为了使当事人有机一会向法院表达关于管辖权问题的不同意见,同时也为了使法院能够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对管辖问题作出审慎的决定,使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得到正确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对管辖权异议作出了规定,即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当事人只要认为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不论是级别管辖还是地域管辖都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受诉法院认为当事人异议理由成立,应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认为理由不成立,可裁定驳回,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管辖异议是指诉讼当事人认为,正在办理所涉及案件的司法机关没有法律上的管辖权,申请变更办案单位的一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