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一、案情分析
公司和您签订了劳动合同,另外还让您签订规章制度确认书。其中规定合同期未满离职者单位给予经济处罚(5000元~10000元),并追究其接收单位对我单位的经济补偿。现在需要明确的是您所在的工作岗位是不是经过了特殊专业技术培训,或者您是不是掌握有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信息。
二、律师建议
第一,如果您经过特殊专业技术培训或者没有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的话,您已经签字确认了该规章制度,那么您有可能要支付规章制度约定的补偿金,接收单位对您公司需要进行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根据该法第2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如果您没有经过特殊专业技术培训,也不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信息而有竞业禁止义务的,那么公司的规定是不合法的,您即使已经签字确认了该规章制度对您也不产生法律效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除了特殊专业技术培训、掌握有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信息两种情形外,不得约定违约金。而且,根据该法第37条的规定,您在30日前通知公司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就可以了。
三、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职工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况如下: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如果你的情况不属于上述两种,那么就不应支付违约金,你单位的规章制度本身就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的规定。
一、“合同期未满离职者单位给予经济处罚(5000元~10000元),并追究其接收单位对我单位的经济补偿。这合法吗?”:
1、关于合同期未满离职处罚是否合法的问题:
(1)如果公司没有为你提供专业培训、并因为提供专业培训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你必须为公司工作的服务期的话:此条约定违法,因为违法而无效,你不必理。
(2)如果公司为你提供了专业培训、并在劳动合同中与你约定了服务期:此条约定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有效的部分是:你在约定的服务期内提前离职应负违约责任的部分;无效的部分是:给予的处罚固定为5000元~10000元的部分,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正确的应是:你的培训费用÷约定的服务期(X年)×剩余年限。
2、关于“追究其接收单位对我单位的经济补偿”:
(1)如果你没有拿到原单位的离职证明就到新单位:这条约定合法,但不是“补偿”而是“赔偿”,即因为你违法辞职而给你原单位造成的损失,应由你的新单位和你对原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且新单位要承担大部分赔偿。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2)但如果你不是违法辞职、而是合法辞职、你原单位却故意扣押你的离职证明等:你和你的新单位都不负什么责任,这条约定无效。
(3)如,虽然是你违法辞职,但你的辞职却并没有给原单位造成损失、或者虽然有损失,原单位却拿不出证据证明:你和新单位也不用赔偿。
二、“公司的意思是培养一个人不容易,如果你要走就给我钱。提前一个月也没用”:
1、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试用期内提前3天),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员工合法辞职的方式,你公司的“意思”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司的意思无效。
2、如果你想辞职,提前30天或3天(试用期内)书面通知、并注意保留你已经书面通知的证据,到30天后就可以走人,至于公司的处罚、补偿,不用管它。
3、如果公司因此而扣押你的档案或工资或是不给你开离职证明:可以向公司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无效的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解决。
三、
1、“用人单位有权力罚款吗?”:无权,但如果合同中因为为你提供培训而约定了服务期,单位有权要求你承担违约赔偿。
2、“如果我签了,就要履行吗?这属于无效条款吗?”:
(1)如果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的条款:签了也不必履行。
(2)条款是否无效,还要看你的具体情况。
"合同期未满离职者单位给予经济处罚(5000元~10000元),并追究其接收单位对我单位的经济补偿。"条款比较苛刻,既然你已经签字就要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如果对你进行过专业技术培训,只能扣除培训部分费用,除此之外都是不对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约定中,严格限定了违约金的约定条件,规定单位只有在“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形下,才能设定违约金。
也就是说,除非劳动者在约定的培训服务期满前离职,或违反了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的约定,否则劳动者可以正常离职无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